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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态学”三题

“法院生态学”三题


龙宗智


【全文】
  法社会学家罗杰·科特威尔在《法律社会学导论》中提到法院的“生态学安排”:“法庭的装饰,诉讼程序中不同的诉讼参与者所处位置的排列,各类人员的识别标记(例如法官的法衣、假发)等”,[1]这些安排体现同时型塑了特定的法律文化,对法院解决纠纷的过程发生显在或潜在的影响。因此,就中国法院文化的现代转型,除了关注制度问题外,也许需要重视诸如法院空间、法庭设置、法官的法袍、法官的称谓等等具体而微的“生态学安排”。
  一、“格子间”与“前店后厂”
  近一两年常出差到外地司法机关讲课,发现一个现象,许多新修或改建的法院办公楼以及法庭都修得不一般,甚至可以成为当地办公建筑之一景。这使我们这些致力于法治的人感到振奋。建国后各个城镇粮食局建筑得不错,多少体现“以粮为纲”的国策;改革开放后,银行的建筑比较气派,显示出金融业融通经济乃至社会关系的强大能力。这些年,法院的建筑越修越好,大概能映射出社会在走向法治,法院的功能日益突出,因此法院获取资源的能力也日益增强。
  法院的建筑正在趋于现代化,但法院建筑空间的“生态学安排”却不一定如此。前不久出差到某地,看到落成并启用不久的法院大楼从外部看修得堂皇庄重,气派不凡,其内部装修也上档次。但大楼内的办公区间仍按过去的习惯安排——院长的办公室豪华宽敞,副院长的其次,庭长的办公室里“老板桌”、沙发椅也够档次,副庭长的稍差一点,而审判员的办公室就不同了——多名审判人员在一个大办公室里,象一些大公司和报社,用板材将其分割成许多小格子,每个格子里设一个工作台,一张椅子,坐一个审判员。这样的办公室虽然配上了电脑、电话这些现代办公设备,但也只能称作“格子间”。
  法院建筑系法院“生态学安排”的重要内容。不同的安排方式,具有不同的符号意义,反应不同的法文化。我国法院内部空间的传统性安排,反应出一种典型的法院工作的行政性管理方式。前年最高法院一位老领导回母校四川大学,在和我们座谈时谈到法院工作行政化的弊端,称多年来法院内座次分明,“老大”是院长,“老二”是副院长,“老三”是庭长,“老四”是副庭长,“老五”还有组长,再排下来才是审判员,屈居“老六”。这种排列我们实际上已经视之为当然,因为,职务等级不同,则地位不同、待遇不同,权力也不同。审判员当然要接受院、庭长领导。办公时安排在大房间集体办公或安排在上述那种“格子间”,也没有什么心理不平衡的。
  然而这种传统的管理方式及其反映出的法院空间安排是可以质疑的。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上司”。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的公理。法院的行政工作固然需要行政性的管理,院长(首席法官)以及法院的事务官员要操持这些事务。但法院的审判业务却应当采用司法管理方式。在这种管理方式中,审判法官及合议庭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接受任何行政性指令。作为独立裁决社会冲突,评判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官,应当享有崇高的地位,得到社会的尊重,在法院内部也应当以法官为中心,使法官得到应有的尊崇。而“格子间”式的办公场景以及与院、庭长办公室的对比,难以培养法官的自尊心和荣誉感,难以消除法官的依附性而树立其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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