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李阔, 李雪:“逃避债务 清算债权 一些企业在吊销执照上做文章”,资料来源:http://www.js.xinhuanet.com/wuxi/xw/xwzk/530/cj2.htm,最后访问于2005年3月30日。
张伟湘:“长城资产状告广东口岸办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载于《民营经济报》,2004年11月15日出版。资料来源: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4-11/15/content_794822.htm,最后访问于2005年3月30日。
新泥,钱平:“公司吊销应清算,股东连带责难免”,载于《张家港日报》2004年10月12日出版。资料来源http://www.zjgdaily.com.cn/read/readcjnews.php?id=18738,最后访问于2005年3月30日。
参见郑远远:《公司清算责任主体的制度设计与论证》,载于《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第17卷第53期,2003年9月出版。
《
公司法》第
193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公司法》第
191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公司法》第
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参见《
公司法》第
227条。
顾功耘:“全面修订
公司法的若干建议”,载于《法学》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