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 Compare Ponder v. Cobb, 257 N.C. 281, 126 S. E. 2d 67 (1962).
[30 ] 如果这一主张是:广告词含蓄地批评了被上诉人管理警察局的能力,从而构成对被上诉人的诽谤,本案也应当依据公允评论的规则排除损害赔偿。见: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orts (1938), 607. 第十四修正案要求把事实的误述看成是附条件的特权,但只有当(被告)以特权和事实陈述的真实性为基础,而诚实地表达意见的时候,公允评论的辩护才能成立。 如果公务官员证明实有恶意,这两个辩护都不可行。
4. 布兰克大法官主述、道格拉斯大法官加入的附随同意意见:
“我附随同意推翻这份要求NYT和四位个人被告赔偿50万美元的判决。为推翻(亚拉巴马法院的判决),本法院认定:‘在政府官员针对批评他的公务行为而提起民事诽谤之诉,
宪法限制州当局判给(原告)损害赔偿的权力。’但是,我投票赞成推翻州法院判决的理由与此有所不同,我相信:‘在政府官员针对批评他的公务行为,提起民事诽谤之诉的时候’,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不只是限制州当局判给损害赔偿,而是完全禁止州当局行使这样的权力。本法院认定,在‘实有恶意’得到证明之后,州当局可以判令赔偿。即使按照本法院的定义,‘恶意’也是一个难以把握的抽象概念,既难以证明,也难以否证。要求恶意得到证明,这只是对批判性地讨论公共事务的权利提供了一个脆弱的保护,并没有达到
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设定的那种坚强护卫。与本法院不同,我投票支持推翻州法院的判决,完全出于这样的立场:纽约时报和本案个人被告有绝对的、无条件的
宪法权利去刊登广告,表达他们对蒙哥马利市政当局和官员的批评。我的投票不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个人原告签名于广告一事没有得到证明、批评警察局就是批评原告(他当时是蒙哥马利市的市政委员,负责监管警察)本人的主张也没有得到证明,相反,就本案而言,我认为这些(事实和主张)都得到了证明。此外,我投票推翻判决的理由也不是因为赔偿金额高达500万美元。如果亚拉巴马州拥有合乎
宪法的权力,去运用它的民事诽谤法,针对官员履行或者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所提出的批评而判决损害赔偿的话,那么,据我所知,联邦
宪法并没有明示或者暗示的规定,禁止州当局固定赔偿金额。
“5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裁定确实提供了一个戏剧性的证明:该州的民事诽谤法已经威胁到这样一种新闻的生存——它足够大胆而能够刊登对于某些公共事务的不受欢迎的意见,它足够勇敢而能够批评政府官员的行为——本案事实背景提示了这种威胁正在逼近和趋于严重。当前,我们国家一个尖锐的和情绪化的问题来自种族隔离——许多人(包括一些政府官员)按照州政府的要求,继续在公立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维持种族隔离,尽管我们已经若干次裁定,第十四修正案禁止这种做法。蒙哥马利就是这样一个地方,那里对解除种族隔离的敌视态度昭然若揭。这种敌视态度有时候指向那些赞同废除种族隔离的人,特别是所谓‘外地煽动者’——一个能够恰当地形容象纽约时报这样的报纸的词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沙利文总监蒙受了任何实际损失;这表明:至少在裁定50万美元损害赔偿和评估损失的时候,存在着这种敌视。实事求是地看,本案情形支持这样一个推断:纽约时报不但没有损害,而是提升了总监沙利文的政治、社会和财务尊荣。不仅如此,又一个5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已经判给了另一市政委员,陪审团又一次按照原告的请求全数照付。我们不能不信,对于象纽约时报或者其他敢于批评官员的报纸、广播,正有大量这样的陪审团在某个角落伺机出击。在亚拉巴马州,目前由地方官员或者州官员提起的、针对纽约时报的诉讼总共有11起,索赔总金额高达560万美元;另有5起针对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类似的诉讼,索赔170万美元。不仅如此,这种骚扰和惩罚新闻自由的策略不会只限于关于种族的讨论,它们会扩展到其他领域——这些领域的公众情绪使当地或外地报纸成为诽谤裁定寻求者能够轻易捕获的目标。
“ 在我看来,联邦
宪法对付这一指向新闻的致命危险,保护新闻自由免受破坏的唯一方法是:绝对豁免新闻媒体针对政府官员履行公务的批评。我以为,本法院采取的这种堵塞漏洞的措施是不充分的。本案情况显示:无论法院当初给陪审团发出的指示是‘恶意’、还是‘真实’、‘良好动机’、‘合理目标’,或者是其他在理论上可以保护新闻的法律行话,陪审团的裁定都不会有什么不同;无论什么法律术语都不会使下级法院取消或者减少50万美元的赔偿。
“ 我同意本法院的意见,第十四修正案和第一修正案适用于各州。[1]我认为,自从第十四修正案被采纳之后,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都不能使用民事诽谤法或者其他法律,对讨论公共事务或者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施加损害赔偿。我的判断是,美国没有权力这样做。这是第一修正案颁布之后的一般看法。[2]国会从来没有打算挑战这一看法,去制定一个联邦诽谤法。当然,国会制定了一个‘煽动叛乱法’,[3]该法把批评联邦政府或者官员看成是一种‘煽动叛乱’的犯罪。正如本法院的意见所正确指出的那样,该法律最后落到了一个可耻的下场,人们几乎一致认为:该法律毫无道理,严重地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在第十四修正案颁布之后,第一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因此,(第一修正案)在同一程度上禁止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类似诽谤处以民事损害赔偿。
“ 我以为,我们本来可以更有把握地对第一修正案进行以下解释:第一修正案至少把一种批评政府官员和讨论公共事务的、免责的自由留给了人民和新闻。在我们这个国家,许多重要的官员——联邦、州、市、县和区的官员——都是民选产生的,这些官员通过竭尽义务而对人民负责。我们的法院曾经裁定,象‘淫秽’、‘挑衅言论’之类的言说是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4]但是,毫无疑问,正如本法院今天指出的那样,将有关公共事务和政府官员的自由评论纳入保护范围,这正是第一修正案的初衷。惩罚人们行使自由讨论公共事务的权利,或者用民事诽谤之判决对之进行惩戒,这就是阻断最为需要的讨论。如果没有关于政府官员和公共事务的讨论,我怀疑:这个国家能否生活在自由之中。‘从公职人员解脱对选民的责任那一刻开始,民主代议制也就不复存在——在人民受到限制,不能自由地用言说、书写和出版,对公共措施、对那些负责咨询或执行公共措施的人的行为发表意见的时候,这一切也就发生了。’ [5]在我看来,第一修正案应当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就是一个人有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权利去就公共事务随心所欲地发表意见。[6]
遗憾的是,本法院在能够使本判决足以保证我们的新闻自由不被破坏之前就停止不前了。”
[ 1 ] 见:Speiser v. Randall案引用的先例, 357 U.S. 513, 530 (附随同意意见).
[ 2 ]见:例如,1 Tucker, Blackstone''s Commentaries (1803), 297-299 (editor''s appendix). St. George Tucker是一个杰出的佛吉尼亚法官,曾参加过1786年的Annapolis 公约,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任职,他关于司法和
宪法的作品广为人知。
[ 3 ] 1798年7月14日法案, 1 Stat. 596.
[ 4 ] 见:Smith v. California, 361 U.S. 147, 155 (附随同意意见); Roth v. United States, 354 U.S. 476, 508 (不同意见).
[ 5 ] 1 Tucker, Blackstone''s Commentaries (1803), 297 (editor''s appendix); cf. Brant, Seditious Libel: Myth and Reality(煽动性诽谤:神话与现实), 39 N. Y. U. L. Rev. 1.
[ 6 ] 参见:Cf. Meiklejohn, 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Government(自由言论及其与自治政府的关系) (1948).
5. GOLDBERG大法官主述、DOUGLAS法官加入的附随同意意见。
“本法院今天宣布了一个
宪法标准,禁止‘政府官员因针对他的公务行为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而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被告)在制造虚假陈述的时候实有恶意,即:被告知道陈述为虚假而故意为之或者玩忽放任而不在乎真假与否。’因此,本法院判定:
宪法给予公民和报纸一种‘附条件的特权’——免除责任限于那些针对政府官员的公务行为的无恶意的事实误述。但是,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历史陈列[1]和本法院创造的先例都让我相信:在公民和新闻行使公共批评的权利方面,
宪法固有的保护超过了本法院提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