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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3.2.1.事实问题之一:NYT秘书在法庭作证,称广告“基本属实”,这是否无视事实、丧失诚信,从而构成恶意?
  “ 关于NYT,我们的结论是:事实并不支持我们认定NYT存在恶意。NYT的秘书作证说,除了关闭学院餐厅的故事之外,他认为广告‘基本属实’,这一证词并不能被用来支持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结论——‘NYT无视广告中的不实之词,它的丧失诚信给陪审团留下了坏印象,其恶意也就由此推知。’
  “即使广告并非‘实质正确’,在广告发表的时候,(上诉人的)恶意并未显现,也没有证据指责上诉人的证人缺乏诚信而认定上诉人存在恶意。上诉人方面的证据试图显示:广告实质正确,这一看法至少是合理的。”
  3.2.2 事实问题之二:NYT早先没有接受被上诉人的请求撤回广告,尔后又接受州长的请求撤回广告,早先的不撤回和嗣后的撤回,这种差别对待是否能证明NYT的恶意?
  “ NYT早先没有响应被上诉人的请求而撤回广告(它以后又根据亚拉巴马州长的请求撤回了广告),从宪法来看,这一事实不能证明NYT的恶意。是否(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撤回不实言词,或许能成为是否实有恶意的证据,但是,基于两个理由,这一事实在本案不能作为实有恶意的证据。第一,NYT的回信反应了一种合理怀疑:为什么被上诉人能合理地认为广告指向他本人?第二,这不能被认为是最终的拒绝,而是要求被上诉人进行解释,然而,被上诉人却不予理会。早先没有应上诉人的请求撤回,嗣后却应他人的请求而撤回——一个拒绝撤回的事实能否溯及既往地证明当事人存在恶意,这是存在疑问的,然而,这不是本案需要关注的问题。鉴于NYT秘书关于为什么区别对待被上诉人和州长的解释是一个合理解释,该证人并没有丧失诚信。”
  3.2.3 事实问题之三:NYT事先未得到授权,在广告上开列他人姓名,是否构成恶意?
  “ 最后,NYT在刊登广告的时候没有把广告内容和它自己的档案进行核对,以确保内容无误。仅仅在NYT档案里发现有关报道,并不足以说明它‘知道’广告为假。这些事实只能被认为是NYT在刊登广告的时候存在疏忽,因为,‘实有恶意’必须考虑纽约时报内部那些负责刊登广告的人的精神状态。就他们未能核对而言,记录显示:他们当时依赖于自己所知道的、那些作为支持者在广告上列名的人的良好声誉,依赖于A. Philip Randolph先生——他们认为此人是一个负责任的人——的来信,该信确认:使用这些人的姓名得到了授权。证言表明:根据NYT拒绝刊登包含‘人身攻击’内容的广告的政策,[27]那些处理广告的人当时无从发现存在着拒绝刊登的事实,他们未能拒绝刊登广告并非无理。我们认为,那些对NYT不利的证据至多证明:它存在着未能发现虚假陈述的过失;但是,就宪法而言,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NYT的玩忽放任和实有恶意。(参见:Charles Parker Co. v. Silver City Crystal Co., 142 Conn. 605, 618, 116 A. 2d 440, 446 (1955); Phoenix Newspapers, Inc., v. Choisser, 82 Ariz. 271, 277-278, 312 P.2d 150, 154-155 (1957))”
  3.2.4 事实问题之四:广告是否指向被上诉人?
  “此外,我们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陪审团的发现——所谓‘诽谤’指向被上诉人,这是证据在宪法上的又一缺陷。被上诉人以广告的言辞、6名证人的证言为基础,建立了广告和他本人的联系。在提交本法院的声明中,被上诉人说:‘广告清楚表明了针对被上诉人作为警察总监的所指。此外,陪审团分别倾听了一位报纸编辑、一位不动产开发商和保险商、一位男装店经理、一位食品设备经营商、一位服务站的营运人和被上诉人曾经服务过的一家汽车运输公司的经营者的证言。每一位证人都认为,广告指向被上诉人.’
  “广告既没有提到被上诉人的姓名,也没有提到他的职务。广告中的一些所谓诽谤言词甚至与警察完全无关,诸如:餐厅被关闭、金博士的家遭炸弹袭击、金博士本人受到暴力攻击和伪证罪指控。(被上诉人)把广告提到的上述事项与语词‘他们’联系起来,但是,这些言词显然不能被看成是指控被上诉人直接卷入了上述事件。
  “被上诉人认为,有两段广告词牵涉到警察和警察职能,从而指向他本人:在州议会大楼台阶的示威之后,‘卡车载来警察,他们携带手枪和催泪瓦斯,封锁了亚拉巴马州立学院的校园;金博士被‘逮捕了……七次。’这些声明的不实之处在于:警察只是在校园附近巡逻,而没有封锁校园,警察的出现与学生早先在州议会的抗议活动无关;金博士实际上只有被逮捕过四次。这种言词和事实之间的出入足以损害被上诉人的名誉——这一说法本身将提出宪法问题,但我们不必在此(预先)回答。即使(广告的)陈述可以被理解为指向警察,在它们的字里行间也找不到一句针对被上诉人个人的、哪怕是含沙射影的话。
  “支持所指的说法需要从被上诉人一方的证人那里得到支持。证人认为被上诉人受到攻击,但是,他们的依据没有超出这样一种简单的事实:被上诉人全面负责警察局,从而应对警察的行为负责;有些证人认为,广告指控被上诉人命令或批准所说的那些行为,或者直接卷入那些行为——他们不是依据广告的言说,而是凭借没有任何事实支持的推断在做出结论——只要看他的官职,就可理所当然地做此结论。[28]在认定初审法院‘驳回纽约时报的异议——诽谤言词与原告无关——并无不当’的时候,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清楚地表明了上述立场[29]:‘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人尽皆知的常识:警察和消防队听命于市政当局,特别是听命于某一市政委员。在评估这些机构的表现或不足的时候,表扬或者批评通常都是指向那位全面负责的委员。’( 273 Ala., at 674-675, 144 So.2d. at 39)
  “(被上诉人)所持的立场是:把一目了然的、针对政府的非人格化的批评,转化为针对作为政府成员的官员的人格化的批评,从而跨越(法律)障碍,形成潜在的诽谤之诉。在这个国家没有一种法律魔术,可以允许州政府把本应拒绝的诉求转换为一个诉因(cause of action)。被上诉人说:广告‘不仅针对我本人,而且针对其他市政委员和社区。’这恰恰提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一个批评政府的诚实君子,可能因为批评而受到处罚,亚拉巴马州法院的观点打击了宪法所保护的表达自由的核心部分。[30]我们裁定:依据宪法,不能建立这样一种规则:一个指向政府运作的非人格化的抨击,构成了对负责政府运作的官员的个人诽谤。鉴于亚拉巴马法院的判决完全依赖这一立场,没有其他证据能把被上诉人和广告陈述联系在一起,依宪法而言,证据不足以支持广告言说指向被上诉人的结论。
  “驳回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判决,案件发回原审法院,以进一步审理与本法律意见不符的部分。 驳回和发回案件。”
  脚注
  [1]“附件”含有该广告的复印件。
  [ 2 ] 被上诉人并不认为开除学生与他有关,因为这是“州教育部的责任”。
  [ 3 ] 大约有394份包含广告的纽约时报在亚拉巴马州发行,其中:大约35份在蒙哥马利市发行。当天发行的纽约时报的总数是65万份。
  [ 4 ] 鉴于我们支持了上诉人主张的、受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确定该项保障依据第十四修正案而适用于州政府,我们就不再就对它所主张的(州法院)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的问题作出回答。这些个人上诉人争辩说,针对他们的判决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们发表或者授权发表了所谓的诽谤言词;他们还主张,州法院的种族隔离和种族偏见违反了宪法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NYT主张:在本案,亚拉巴马州法院对法人被告的推定管辖,超越了正当程序划定的地域管辖的边界。本法律意见将NYT的这一主张排除在外,因为,州法院已经作出裁定:NYT出庭的事实,表明它已经放弃了它对管辖的反对,我们并不认为州法院的上述裁定有失“公平或者无法得到(亚拉巴马州先例的)实质支持”。参见:Thompson v. Wilson, 224 Ala. 299, 140 So. 439 (1932); compare N. A. A. C. P. v. Alabama, 357 U.S. 449, 454 -458.
  [ 5 ] 参见: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orts, 593, Comment b (1938).
  [ 6 ] 参见:Konigsberg v. State Bar of California, 366 U.S. 36, 49 , and n. 10; Times Film Corp. v. City of Chicago, 365 U.S. 43, 48 ; Roth v. United States, 354 U.S. 476, 486 -487; Beauharnais v. Illinois, 343 U.S. 250, 266 ; Pennekamp v. Florida, 328 U.S. 331, 348 -349; 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 315 U.S. 568, 572 ; Near v. Minnesota, 283 U.S. 697, 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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