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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 尽管州法允许被告提出所言属实的辩护,但这并不能挽救州法。虽然作出错误陈述,但不失诚实——这一辩护在本案的重要性应不亚于在某些案件中要求控方证明被告知法犯法,才能定罪。在Smith v. California案, 361 U.S. 147 , 我们裁定:认定拥有淫秽书刊的书商有罪,须证明其知法犯法。
  ‘如果书商不知道书刊的内容,也要负刑事责任,…….那么,书商就会只销售那些经过他自己亲自检查的书籍。这样,政府就对宪法保护的书籍和淫秽书籍的流通施加了同一限制。……书商的负担最终会成为公众的负担,当书商受到限制的时候,公众可接近的读物也受到了同一程度的限制。面临绝对的刑事责任,书商心存惧怕,进而限制公众可接近的、以印刷形式出现的、国家依宪法而不能压制的言论。……在国家逼迫之下,书商所进行的言论自查将影响到整个社会,言论自查并不会因为私营而有所收敛。结果是淫秽书籍和非淫秽书籍的流通都受到遏制。’361 U.S. 147, 153 -154
  “ 一种规则迫使那些批评官方行为的人担保其有关事实陈述的真实性,并以无限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威慑,这必定导致相对的言论自查。容许真实抗辩,并要求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这并不意味着只有虚假言论才被阻慑。[19]即使那些把真实抗辩作为免责条件的法院也承认:提出法律证据,一一证明所控诽谤在全部事实细节方面的真实性,这是相当困难的。(见: Post Publishing Co. v. Hallam, 59 F. 530, 540 (C. A. 6th Cir. 1893); see also Noel, Defamation of Public Officers and Candidates. 49 Col. L. Rev. 875, 892,1949) 在这样的规则下,本来打算对官方行为进行批评的人,将受到阻慑,从而保持沉默;即使能信以为真,即使在事实上为真,他们也会担心:能不能在法庭上证明这是真的,能不能花得起钱在法庭上证明这是真的。于是,他们倾向于只说‘远远绕开法律是非之地的话’。(Speiser v. Randall, supra, 357 U.S., at 526) 这样的规则压制批评,遏阻多样化的公共讨论。这与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是不相容的。
  “ 我们相信,宪法保障要求这样一种联邦规则:禁止政府官员因指向他的公务行为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而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被告)在制造虚假陈述的时候实有恶意,即:被告知道陈述为虚假而故意为之或者玩忽放任,根本不在乎真假与否。堪萨斯州的Coleman v. MacLennan案, (78 Kan. 711, 98 P. 281,1908)是经常被引用的、与本案规则相似的、已经被若干州所采纳的规则。[20] 该案原告是州总检察官的连选候选人,又是管理和控制公立学校经费的委员,被告是一家报纸的出版商。被告的一篇报道指称:一件动用学校经费的交易与原告的官方行为有关。原告就此提起诽谤之诉。被告主张,发表这一言论属法律保障的特权,初审法院不顾被告反对,对陪审团发出了以下指令:
  ‘文章的目的是在选民中传播被告信以为真的、与候选人有关的信息,促使选民更加明智地投票,文章出于诚信,没有任何恶意,属应受保障之特权。尽管文章所述中的主要情节并非真实,有损原告形象。在本案,被告应当证明原告在发表文章的时候实有恶意。’作为对特定问题的回复,陪审团发现: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实有恶意,故作出有利被告的裁定。该案上诉至堪萨斯最高法院后,法官Burch法官在其判决意见进行了以下推理(78 Kan., at 724, 98 P., at 286):
  ‘为了投票,人们讨论候选人的性格和秉赋,这是顺利成章的事。这种讨论对国家和社会是如此重要,由此产生的好处是如此巨大,远远超过它给行为受到关注的个人所带来的不便——在此,偶尔可能给个人声誉带来的伤害需让位于公众利益,即使这种伤害可能是巨大的。公众从公共信息获得巨大利益,而给个人造成损害的几率又很小,这种讨论必须受到保障。’(78 Kan., at 723, 98 P., at 285)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陪审团)的指令,确认该指令是正确的法律诠释。上诉法院认为:
  ‘在本案具体情形下,存在着这样一种保障:任何人声称受到诽谤,必须证明存在恶意,否则,得不到救济。这种保障延伸到许多主体,诸如:公共关注、公共人物和官职的候选人。’
  “ 在个人诉政府官员诽谤的案件中,法律也对官员进行保护,这与本案强调的保障个人对官方行为的批评,[21]是相辅相成的。在Barr v. Matteo案,360 U.S. 564, 575 , 本法院裁定:联邦政府官员‘在职务范围内’的言论受绝对保障。美国政府对其最高官员的职务言论授予同样的豁免,虽然,有些州把(高官)与位阶较低的官员区分开来,并限定后者所享有的保障。[22]但是,所有官员(的职务言论)都受到保护,除非(原告)证明官员实有恶意。官方言论得到保障的理由是:来自损害赔偿之诉的威胁将会‘抑制无畏地、蓬勃向上地和有效地实施政府政策’,‘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绝大多数官员的激情受挫,只有最富有决断或者最不负责任的人才对此无动于衷。’ Barr v. Matteo, supra, 360 U.S., at 571 .
  “ 对于官员相似的保护,能够支持我们在此保护公民对于政府的批评。公民批评官员的义务如同官员从事管理的义务。(Whitney v. California, 274 U.S. 357, 375 (concurring opinion of Mr. Justice Brandeis), quoted supra, p. 270)正如麦迪逊所言:‘检查言论的权力是人民对政府的权力,而不是政府对人民的权力。’如果针对官方行为的批评不能得到与官员所享有的豁免相对应的保障,公众的公仆就受到了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偏袒。
  “我们的结论是:这样一种特权是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
  今天我们作出判决:在政府官员针对指向其公务行为的批评而提起的诽谤之诉中,宪法限制州(法院)给予损害赔偿的权力。
  本案就是此类诉讼,[23]因此,本案适用实有恶意之规则。根据Alabama法律,只有在决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时候,[24]才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实有恶意’;在一般赔偿,可从言辞本身推定(被告)存在恶意——这种推定与联邦规则是不一致的。
  ‘形成推定的权力不是逃避宪法限制的方法。’ Bailey v. Alabama, 219 U.S. 219, 239 “用以剥夺(被告)特权的‘恶意’指控不是来自推定,而应来自原告一方的证据。……”Lawrence v. Fox, 357 Mich. 134, 146, 97 N. W. 2d 719, 725 (1959) [25]一审法官并没有指示陪审团区分一般性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陪审团裁定的赔偿可能是一般性的,也可能是惩罚性的,但究竟属于哪一种,无从得知。鉴于这种不确定性,必须驳回判决、发回案件。Stromberg v. California, 283 U.S. 359, 367 -368; Williams v. North Carolina, 317 U.S. 287, 291 -292; see Yates v. United States, 354 U.S. 298, 311 -312; Cramer v. United States, 325 U.S. 1, 36 , n. 45. ”
  3.2 与联邦法律适用有关的事实问题。
  “ 鉴于被上诉人可能重新起诉,司法行政的效率要求我们在此审查本案证据,以判断是否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上诉人的宪法判决。在那些合适的案件里,本法院的义务不限于阐述宪法原则,还必须审查证据,以确保这些原则已经适用于案件事实。
  “本案就是这样一个合适的案件,因为本案问题正是(被上诉人)指称的越界侵犯——言论超越了‘应当无条件保证(其自由)的言论和可以合法规制的言论(Speiser v. Randall, 357 U.S. 513, 525 )’的边界。在必须划定边界的案件,理应遵循的规则是‘审查争议之言论和发表言论的具体情形,以判断…它们是否具备第一和第十四宪法修正案原则所保护的属性。’(Pennekamp v. Florida, 328 U.S. 331, 335 ; see also One, Inc., v. Olesen, 355 U.S. 371 ; Sunshine Book Co. v. Summerfield, 355 U.S. 372 )我们必须对全部记录进行独立的审查,以使我们自己确信:判决不会构成对自由表达的违禁入侵。[26]
  “ 适用这些标准,我们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实有恶意’的证据缺乏宪法标准所要求的令人信服的清晰,因此,按照恰当的法治原则,我们不能作出对被上诉人有利的判决。对于个人上诉人,似不必在此讨论。从宪法来看,即使他们应当被认为曾经授权(他人)在广告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们事先知道广告存在错误和不在乎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因此,作出针对他们的不利判决无法得到宪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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