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辩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N. A. A. C. P. v. Button, 371 U.S. 415, 433) 在 Sweeney v. Patterson案,(76 U.S. App. D.C. 23, 24, 128 F.2d 457, 458,1942, cert. denied, 317 U.S. 678)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也持同样见解,在该案,一名国会议员对一家指控他为‘反犹太主义分子’的报纸提起了诉讼,Edgerton法官代表全体法官的一致意见,作出维持原判和驳回上诉的裁定。Edgerton法官说:‘(当事人)就官员的政治行为作出错误报告,法院判决要求他对错误报告负责,这反映了一个过时的道理——被统治者不得批评统治者。…….在这里,公共利益压倒上诉人或者任何其他人的个人利益。公益的保护不仅要求讨论,而且要求信息。政治行为和意见总是指向国会议员,一些令人尊敬的人表示赞同,另一些人则进行指责。……事实错误,特别描述一个人的精神状态的事实错误,这是不可避免的。’[13]
“ 官员的名誉受到侵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以压制本应自由的言论为代价而进行救济。在牵涉法官(名誉)的案件中,本法院裁定:维护法庭尊严和名誉并不能用来解释把批评法官或者判决作为藐视法庭的刑事犯罪来对待的做法。(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即使在表达真假参半、包含错误信息的时候,也是如此。(Pennekamp v. Florida, 328 U.S. 331, 342 , 343, n. 5, 345)惟有一件事能成为压制此类言论的正当理由,那就是:言论在当下明显存在妨碍司法公正的危险。(见: Craig v. Harney, 331 U.S. 367 ; Wood v. Georgia, 370 U.S. 375 ) 如果法官被认为是‘坚强不屈,能够经受严酷气候的人,’(Craig v. Harney, supra, 331 U.S., at 376)其他政府官员也应如此,包括民选的市政委员。[14] 对官方行为的有效批评肯定会贬损官方的名誉,但是,它们并不会因此而丧失
宪法保护。
“ 如果事实错误或者诽谤内容的分别存在不足以解除
宪法对指向官方行为的批评的保护,两者结合在一起恐怕也不足以解除这一保护。这就是‘1798年煽动叛乱法’引起的巨大争议留给后世的一个结论,该法的存废之争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澄清了对第一修正案的认识和理解。(见: Levy, Legacy of Suppression (1960), at 258 et seq.; Smith, Freedom''s Fetters (1956), at 426, 431)
“按照1798年的煽动叛乱法,‘任何人……怀有诽谤动机,或者欲使(当局)部分或全部受到蔑视,欲败坏其声誉,或者欲激起美国良民对(当局)的仇恨……针对美国政府、国会或者总统,……书写、印刷或者出版……虚假、丑化和恶意诋毁的文字,可处以5000美元罚款和5年监禁。’该法接受的抗辩理由是真实抗辩,而陪审团可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裁定。该法案认可的辩护理由是所言属实;该法案还规定:陪审团决定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尽管有这些限制,该法案还是在那场有杰佛逊和麦迪逊参与的抨击中受到强烈谴责,被认为是违反
宪法。在著名的‘1798年弗吉尼亚决定’中,弗吉尼亚议会就此作出如下决定:‘(煽动叛乱法)行使了……一种
宪法没有授予的权力,一种为某一
宪法修正案明确禁止的权力,一种比其他权力更应当引起我们普遍警觉的权力,因为,这一权力与自由检查公众人物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与人民自由沟通的权利——这是每一种其他权利的唯一有效的保障,处于对立的地位。’(4 Elliot''s Debates, supra, pp. 553-554.)
“麦迪逊准备了支持抗议的报告,他的基本立场是:
宪法造就了这样一种政府形式,‘拥有绝对主权的不是政府,而是人民。’作为人民对权力本身、各种层次的权力和集中权力的不信任的一种应答,政府是分权的。这一形式的政府也不同于英国的政府形式,在后者,皇室是主权者,人民是受统治者。‘在这样不同的情形下,考虑不同程度的新闻自由,难道不是合理和必要的吗?’早先在众议院的辩论中,麦迪逊指出:‘如果我们留意共和政府的性质,我们不难发现:如果有检查言论的权力,那应当是人民检查政府的言论,而不是政府检查人民的言论。’(4 Annals of Congress, p. 934,1794) 在谈到新闻行使的权力时,他的报告说:‘在联合体的每一个州,作为一种自由,新闻确保每个公众人物的操守,新闻没有被纳入普通法的严格限制。这是新闻自由历来和当前所站立的基础。’(4 Elliot''s Debates, supra, p. 570)在麦迪逊看来,就政府官员管理公共的事务开展自由讨论的权利,这是组建美国政府的基本原则。[15]
“ 尽管本法院没有对‘煽动叛乱法’进行过违宪审查,[16] 对于该法律有效性的攻击还是不时在本法院提出。不久,国会通过法律,退还了依煽动叛乱法提起公诉而征收的罚款,理由是该法违宪。(见:Act of July 4, 1840, c. 45, 6 Stat. 802, accompanied by H. R. Rep. No. 86, 26th Cong., 1st Sess.,1840). 1836年2月4日,Calhoun给参议院的报告指出:煽动叛乱法应当被废止,‘现在,没有任何人对此表示怀疑。’最后,总统杰佛逊赦免了一切依据该法而被定罪和判刑的人,他说:‘我以总统的名义,赦免那些根据‘煽动叛乱法’而受罚或被诉的人,因为,我过去和现在都认为:这个法律应被废除——犹如国会命令我们下跪而膜拜一个镀金偶像一样,这种法律的(无效)是绝对和显然的。’(Letter to Mrs. Adams, July 22, 1804, 4 Jefferson''s Works,Washington ed., pp. 555, 556.)
“ 本院某些法官也认为该法是无效的。(见:Holmes, J., dissenting and joined by Brandeis, J., in Abrams v. United States, 250 U.S. 616, 630 ; Jackson, J., dissenting in Beauharnais v. Illinois, 343 U.S. 250, 288 -289; Dougla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1958), p. 47. 又见:Cooley, 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s (8th ed., Carrington, 1927), pp. 899-900; Chafee, Free Speech in the United States (1942), pp. 27-28.)这些意见代表了一个广泛的共识,该法与第一修正案不一致,因为,它给针对政府和官员的批评强加了限制。
“ 被上诉人争辩说,‘煽动叛乱法’的历史所揭示的
宪法限制仅仅适用于国会,而不适用于州政府,这一论据是没有根据的。不错,第一修正案最初仅仅针对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杰佛逊一面否认国会有权(制定)限制新闻自由(的法律),一面承认州政府有这样的权力。(参见:the 1804 Letter to Abigail Adams quoted in Dennis v. United States, 341 U.S. 494, 522 , n. 4 ,concurring opinion) 但是,随着第十四修正案被采纳和第一修正案的限制的适用范围从联邦政府扩展到州政府,这一初始的区分已不复存在。(See, e. g., Gitlow v. New York, 268 U.S. 652, 666 ; Schneider v. State, 308 U.S. 147, 160 ; 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268 ; Edwards v. South Carolina, 372 U.S. 229, 235 )
“ 凡是州政府不能用
刑法禁止的事项,也不能用民事诽谤法禁止。[17]畏惧损害赔偿(如同亚拉巴马州法院的规则所定的那种损害赔偿)之心或许比畏惧刑事指控更能产生言禁效果。(See City of Chicago v. Tribune Co., 307 Ill. 595, 607, 139 N. E. 86, 90,1923) 以亚拉巴马为例,该州设有刑事诽谤之禁,‘任何人讲述、书写或印刷牵涉他人的虚假指控,诬陷他人犯有重罪或有其他道德败坏的、可被起诉的违法行为’,得处以不超过500美元罚金和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Alabama Code, Tit. 14, 350)假如一个人受到刑事诽谤的指控,他还能受到诸多
刑法保护,如:有罪证据须排除合理怀疑。然而,在民事诽谤诉讼中,被告并没有这样的保护。就本案州法院的判决而言,在无须出示任何有关实际金钱损失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的赔偿就超过了该州
刑法规定的刑事诽谤的最高罚金的1000多倍,超过了‘煽动叛乱法’规定的最高罚金的100倍。(
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受两次处罚,但是,民事诉讼不受此限,因此,这并不是上诉人因同一出版行为而受审判的唯一的赔偿责任。[18]不管报纸自身能否承受这样的判决而继续生存,本应充当公众批评之喉舌的报纸从此都会蜷缩在畏惧和胆怯的阴影之下,而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是无法在这样的气氛里继续生存的。坦率地说,亚拉巴马的民事诽谤法是‘这样一种管制,它对应受保护的自由所造成的灾难远远超过
刑法。’( Bantam Books, Inc., v. Sullivan, 372 U.S. 58,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