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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 如果我们在此作出其他任何结论,都将阻慑报纸,使它们存有畏惧,不敢刊登此类广告,这会关闭一个本可用来传递信息和意见的渠道——对于那些不属出版界业内人士的人来说,对于那些不能接近出版设施,却又需要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人来说,这是一条重要渠道。(参见: Lovell v. Griffin, 303 U.S. 444, 452 ; Schneider v. State, 308 U.S. 147, 164 )第一修正案致力确保‘来源不同和对立的信息能得到最为广泛和最大可能的传播’,(关闭言论渠道)就是桎梏第一修正案,使之无从发力。(Associated Press v. United States, 326 U.S. 1, 20 )为了避免给表达自由造成上述障碍,我们裁定:如果(被上诉人)所称诽谤言论本应受到宪法保护,决不应由于这些言论的发表采取了付费广告的形式就失去这一保护。”[5]
  3.1.3 争议问题之三:在本案适用的亚拉巴马州有关民事诽谤的普通法规则是否违反宪法
  3.1.3.1 亚拉巴马州有关民事诽谤的普通法
  按照本案适用的亚拉巴马州法律,如果发表某种言论的动机就是要损害某人的名誉或使他受到公众蔑视,那么,言论自成诽谤。本案初审法院认为:如果诽谤言论使为官原告受到伤害,或者将不当行为强加给为官原告,或者对他为官应有之个人正直、赢得公众信任所需的个人诚信产生负面影响,这就构成亚拉巴马州普通法的诽谤。陪审团须发现言论已经发表和关涉原告。当原告是政府官员的时候,他在垂直的政府官员系统内的位阶就是充分的证据,可用以支持这样的发现:凡指向他管辖之下的政府机关的行为的言论,都是指向他本人。一旦“言论自成诽谤”确立之后,被告除了主张所述(包括细节)为真,并说服陪审团信其为真之外,没有其他抗辩。(Alabama Ride Co. v. Vance, 235 Ala. 263, 178 So. 438 (1938); Johnson Publishing Co. v. Davis, 271 Ala. 474, 494-495, 124 So.2d 441, 457-458 ,1960)被告或可主张:他是在进行“公允评论”,行使表达意见的特权,但是,该主张能否成立取决于评论所依赖的事实是否为真。(Parsons v. Age-Herald Publishing Co., 181 Ala. 439, 450, 61 So. 345, 350 ,1913) 除非被告能证明所言属实,法律将推定原告蒙受一般损害(general damages),原告无须证明金钱损失,即可获得赔偿。实有恶意是原告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前提,但是,只要被告发表撤回声明,就可阻却惩罚性损害赔偿。此外,被告动机良好和信以为真的辩护不会推翻“恶意”推定,只能成为减少惩罚性赔偿金的理由。(Johnson Publishing Co. v. Davis, supra, 271 Ala., at 495, 124 So.2d, at 458)
  3.1.3.2 本案最为关键的法律问题是:亚拉巴马州的民事诽谤法是否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的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在一个政府官员针对指向他的批评而提起诉讼的时候,(亚拉巴马州)的责任规则是否剥夺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Brennan大法官就此作出以下回答:
  “ 被上诉人和亚拉巴马法院都依赖本法院早先的裁决——宪法并不保护诽谤性出版物。[6]但是,本法院没有任何先例可以支持任何人利用反诽谤法,限制人们针对官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表达批评意见。(The dictum in Pennekamp v. Florida, 328 U.S. 331, 348 –349 )‘当言说构成诽谤的时候,法官与其他公务员一样,可因损害而获救济。’但是,在这一先例,本院并没有说明,对于受到诽谤的政府官员来说,什么样的救济才合乎宪法。在Beauharnais v. Illinois案, 343 U.S. 250 , 本院裁决:在出版物污蔑某一种族,可能引发暴力和混乱的情形下,适用伊里诺斯州的刑事诽谤法,并不违宪。但是,本法院同时也谨慎地指出:‘本院保留和行使权力,以废除那些在惩治诽谤的伪装下,侵犯言论自由的法律。’因为,‘公众人物是公共财富’,‘不得拒绝讨论,不得扼杀批评的权利和义务。’在早先唯一关涉受诽谤官员损害赔偿的宪法限制的案件,本院大法官的分为势均力敌的不同意见,从而问题没有得到回答。(Schenectady Union Pub. Co. v. Sweeney, 316 U.S. 642 )在决定本案问题的时候,先例和政策都没有给我们造成压力,迫使我们对‘文字诽谤’这一概念比对州法的其他术语进行更多关注。(N. A. A. C. P. v. Button, 371 U.S. 415, 429)与‘暴动’、[7] ‘藐视’、[8] ‘煽动’、[9] ‘破坏和平’、[10] ‘淫秽’、[11] 招揽合法业务’和[12]其他各种因限制表达而在本法院受到挑战的词汇一样,文字诽谤也不能排除宪法限制——它必须符合能够满足第一修正案的尺度。
  “ 关系到公共事务的表达自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这是本院早就通过判决解决了的问题。我们曾经说过,宪法(对言论)的保障‘之所以被造就,乃是因为:惟确保不受拘束之意见交流,人民要求的社会和政治变革才能因势而成。’(Roth v. United States, 354 U.S. 476, 484)‘政府需遵从民意,变革需遵循合法途径,为此,我们需要确保自由地进行政治讨论的机会——这样的机会事关国家安危——这是我们宪法体系的一个基本原则。’(Stromberg v. California, 283 U.S. 359, 369 )‘说出自己对整个公共制度的想法,虽然这些想法并不总是带有完美的品味,这正是美国人的天赋特权。’(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270)这样的机会不能只提供给抽象的讨论,更应提供给激烈的辩论。(N. A. A. C. P. v. Button, 371 U.S. 415, 429)正如汉德法官所言,在第一修正案看来,‘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对于许多人来说,这一看法现在和将来都是无稽之谈,然而,我们却把它当作决定命运的赌注。’(United States v. Associated Press, 52 F. Supp. 362, 372 (D.C. S. D. N. Y. 1943))
  “ 在Whitney v. California案, 274 U.S. 357, 375 –376,Brandeis大法官的附和意见是这一原则的经典表达:‘ 那些争得美国独立的先贤相信…公共讨论是一种政治义务,这应当成为美国政府的基本原则。他们看到了所有的人类制度都会面临的那些危险,他们知道:惩罚违规固然能产生畏惧,但是,单有畏惧不足以确保秩序;遏阻思想、希望和想象将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畏惧加剧压迫,压迫滋生仇恨,仇恨威胁一个稳定的政府。只有自由讨论人们的苦难陈述、救助吁请,才能引导我们走向真正的安全。……坚信理性的力量会贯穿公共讨论,他们竭力避免法律强制之下的沉默—那是以力量压服的最坏形式。看到多数统治可能造成的暴政,先贤们增补了美国宪法,使言论和集会的自由得到保障。’
  “ 我们以这样一个全国深刻认同的原则为背景来考虑本案: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不受抑制的、活跃和充分开放的,当然也包括激烈的、尖刻的、有时是令人不快的、针对政府和官员的严厉抨击。(参见:Terminiello v. Chicago, 337 U.S. 1, 4 ; De Jonge v. Oregon, 299 U.S. 353 ) 本案广告就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主要公共话题诉说不满、表达抗议,无疑应当得到宪法保护。问题是:该广告是否因为它的事实陈述部分的不实和存在(被上诉人)声称的针对被上诉人的诽谤而丧失其宪法保护?
  “ (在诽谤之诉中),言者证明其所言为真,有关第一修正案的权威解释一贯拒绝承认证明责任的例外,不管这种解释是来自法官、陪审团,还是行政官员。(参见:Speiser v. Randall, 357 U.S. 513, 525 –526)宪法保护并不取决于‘理念和信仰内在的真实、流行性和社会效用。’(N. A. A. C. P. v. Button, 371 U.S. 415, 445 )正如麦迪逊所言,‘任何事物的正当使用总是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滥用,新闻是再恰当不过的例子。’( 4 Elliot''s Debates on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1876), p. 571. )
  “ 在Cantwell v. Connecticut案, 310 U.S. 296, 310 , 法院宣布:‘宗教和政治信仰是常常发生尖锐对立的领域:一个人的笃信可能被他的邻居看成无稽之谈。为了说服别人接受他的观点,据我们所知,上诉人用夸张甚至虚假陈述,去贬低那些显赫的宗教或政界人物。但是,历史给我们这个国家的人民带来的启示是:尽管存在着(自由的)滥用和过度,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正当和公民行为,实为至关重要。’宪法第一修正案从来不拒绝对不恰当的、甚至错误的言论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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