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方流芳编译
【全文】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1月6日开庭辩论,1964年3月9日裁决,译自:376 U.S. 254)
方流芳 编译
序言
美国联邦
宪法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一修正案),“……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实施剥夺美国公民特权或豁免的法律”(第十四修正案)。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官员作为原告的名誉权诉讼中,法院不区分虚假陈述是针对政府官员的公务行为、还是指向个人行为,就认定诽谤成立并判决损害赔偿——这一判决是否属于制定压制言论自由的违宪“法律”?名誉权之争如何能够从民事案件演变成一个关涉言论自由的
宪法案件?当政府和官员借名誉权诉讼箝制言论、阻慑批评的时候,司法应当如何作出一个符合和推进法治的回应?为什么法治社会不能容忍压制言论自由的法律?1964年3月9日,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的法律意见,Brennan大法官代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历史传统、政治哲学、法律等方面回答了以上问题。今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已经诞生了40周年,当年论道说理的大法官已经作古,可是,无论是Brennan大法官的主导意见,还是Black大法官、Goldberg大法官的附随同意意见,至今仍然掷地有声,在一切珍视言论自由的人心中激起强烈的、经久不息的共鸣。
为了使读者(不限于靠法律谋生的读者)容易看懂,我将案件事实做成案情摘要,依照争议问题分别列出标题,凡按原文译出部分均纳入引号“”。本编译稿分为以下5个部分:
1. 案情摘要;
2.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要点;
3. Brennan大法官在本案代表联邦最高法院阐述的法律意见: (1)与联邦法律有关的法律问题;(2)与联邦法律适用有关的事实问题;
4. BLACK大法官主述、DOUGLAS大法官加入的附随同意意见;
5. GOLDBERG大法官主述、DOUGLAS大法官加入的附随同意意见。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的英文电子版本可通过www.findlaw.com免费下载。此案的中文翻译、编译资料有:(1)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页391-395;(2)纽约时报诉苏利文,史大晓译,载:
宪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页326-328;(3)大法官的智慧:美国联邦法院经典案例选,邓冰、苏益编译,法律出版社(2003),页253-256。
1. 案情摘要
1.1. 背景
1960年2月,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黑人起而挑战种族隔离的法律——他们走进只许黑人购物,不许黑人就餐的商店,在午餐柜台(lunch counter)前“入坐(sit-in)”,要求提供服务,因而被捕。这一运动迅速蔓延到包括亚拉巴马(Alabama)州在内的其他南部地区。“入坐”掀起了一场拒不从命(civil disobedience )的民权运动。
1.2. 当事人
上诉人(初审被告):纽约时报(以下简称:NYT)和在NYT一份政治广告上列名充当支持者的四位个人。
被上诉人(初审原告):Sullivan。 Sullivan是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Montgomery)市公共事务委员会的三名民选委员之一,负责监管警察局、消防局、公墓局和测绘局。
1.3.政治广告和民事诽谤诉讼
1.3.1.NYT的政治广告 1960年3月29日,NYT刊登了整版政治广告,名为“关注他们高亢的呼声”。[1]广告声称:“如世人皆知,成千上万的南部黑人学生正在广泛地开展非暴力抗议活动,积极主张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保有人类尊严的生活。……就在他们努力争取应有保障之时,那些抗拒和排斥美国宪法(一个举世向往并视为现代自由之楷模的文件)的人掀起了史无前例的恐怖浪潮。”刊登该广告的目的是:声援南部学生的抗议示威,争取黑人选举权,为受到伪证指控而有可能入狱的马丁. 路德金博士筹集诉讼费用。广告有64位知名人士签名,落款是“保卫马丁.路德金和为南部自由而斗争委员会”(以下称:保委会)。
1.3.2. 被上诉人声称对他构成诽谤的两段文字
被上诉人在亚拉巴马州初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NYT以四名个人被告(均为黑人牧师)和其他个人的名义所刊登的政治广告含有不实之词,构成对他本人的诽谤。被上诉人声称对他本人构成诽谤的不实之词来自广告第三段和第六段。
广告第三段:“在亚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市,学生在州议会大楼的台阶上高唱“`My Country, ''Tis of Thee''”之后,他们的领导者被学校开除。卡车载来警察,他们携带手枪和催泪瓦斯,封锁了亚拉巴马州立学院的校园。在全体学生拒绝注册,以对州政府表示抗议的时候,学校的食堂被关闭,(当局)试图用饥饿迫使学生屈服。”
广告第六段:“南方暴徒一次又一次地用威胁和暴力回答马丁.路德.金博士的和平抗议:他们用炸弹袭击他的家,险些杀死他的妻子和小孩,他们对他本人进行暴力攻击;他们以“超速行驶”、“闲荡”和类似的罪名,先后七次将他逮捕。如今,他们又指控金博士犯有伪证罪——一项可判处10年监禁的重罪。”
1.3.3.被上诉人的指控
广告第三段提到“警察”封锁校园,而被上诉人本人代表蒙哥马利市公共事务委员会监管警察局,故该不实之词指向被上诉人。广告第三段给人造成的印象是:警察关闭的了州立学院的餐厅,以迫使学生屈服,从而也是针对被上诉人的不实之词。[2]
鉴于“逮捕”人犯是警察的职责,因此,广告第六段所称“马丁.路德.金被逮捕七次”针对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进一步指出:在这一段文字,“他们”一词是“南部暴徒”的人称代词,“逮捕”、“炸弹袭击”、“暴力攻击”都会被理解来自同一人的所作为所为。因此,这一段文字是对蒙哥马利市警察的指控,从而也是指向他本人的不实之词。
被上诉人和其他六名蒙哥马利市民在法庭作证,称:鉴于被上诉人担任该市公共事务委员会委员,证人阅读广告之后,皆认为广告中的指控指向被上诉人。[3]
1.4.不利于NYT的证据
1.4.1.NYT广告的第三段、第六段包含以下不实之词
(1) 在州议会大楼的台阶上示威时,学生唱的是美国国歌,而不是“Country, ''Tis of Thee."
(2) 此一时期有9名学生被州教育委员会开除,但是,不是因为他们参加抗议示威,而是因为他们参与“入坐”运动——他们进入当地黑白隔离的餐厅,要求提供服务并拒绝离开。抗议当局开除学生的人,不是全体学生,而是大多数学生;抗议方式不是拒绝注册,而是罢课一天。事实上,在这一学期,没有任何学生拒绝注册。
(3) 学院的餐厅从来没有被关闭。除了少数几名既没有预约,又没有购买临时就餐券的学生之外,没有任何人被拒绝进入餐厅。
(4) 尽管大量警察曾经三次派往大学校园附近的地区,但警察从来没有封锁校园,警察的三次出现都和学生在州议会大楼前的抗议示威无关。
(5) 金博士被捕四次,而不是七次。金博士声称遭袭一事,发生在他因“流浪”罪名而被逮捕之前的多年,当时实施逮捕的警察否认曾经发生过任何暴力攻击。
(6) 在发生针对金博士家的炸弹袭击的时候,被上诉人还没有成为蒙哥马利市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委员。警察不仅没有参与爆炸,而且竭尽最大努力在缉捕凶手。虽然金博士的两项伪证指控被定罪,每一项指控可能被判5年左右的监禁,被上诉人并没有施加任何影响以促成对于金博士的有罪裁决。
1.4.2.被上诉人曾要求NYT正误,遭NYT拒绝
根据亚拉巴马州法律,如果公开发表的言论指向官员的公务行为,即使官员证明言论存在足以构成诽谤的不实之词,也不能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除非该官员在起诉之前曾要求被告撤回公开发表的不实之词而遭到拒绝。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被上诉人曾要求每一被告发表撤回声明,但都遭到拒绝。个人被告的拒绝理由是,他们从来没有授权任何人在广告上使用自己的姓名。NYT给被上诉人的书面答复是:“我们感到很困惑,为什么您会认为广告针对您本人呢?……既然您要求我们作出撤回声明,您恐怕得告诉我们:广告所说的哪些事是指向了您本人?”收到这封信之后,被上诉人就提起了诉讼,而没有回复。不久,NYT撤回了广告,因为,亚拉巴马州长John Patterson给NYT写信,声称:该广告意味着对该州最高行政长官州长本人的指控。
在法庭上,NYT被要求回答:“为什么在州长提出交涉之后撤回了广告,却拒绝被上诉人的同一请求?NYT的回答是,它认为州长是州的最高行政长官,尽管广告本身不存在任何诽谤,但是,使州长产生误解,认为该广告指向州政府,这也是需要避免的事情。
1.4.3.在广告上列名的64名个人均否认他们曾经授权任何人在广告列示他们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