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拾遗补缺,健全行政法制
在行政法制度层面,20世纪的最后十年我们初步建立了行政组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但随着这些法律的实施,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在很多关键的领域尚缺乏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
就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而言,我们虽然很早就有了
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但行政机关内部职权划分问题并没有解决好。一方面,执法机构林立、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叠、机构和人员膨胀的现象仍然很突出;另一方面,社会管理的空白点也依然存在,说明在很多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执法机制。因此,在新世纪里,如何建立健全各个行政机关的组织法律制度,划分清楚各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行政机关公正、高效、充分地行使权力则是行政法面临的重要任务。与此同时,还必须重视对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授权和规范,特别要研究界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务法人与其内部组成人员之间发生纠纷的性质,尽快建立起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消除权利救济真空。
就行政立法而言,
立法法为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下级行政机关越权立法、乱发文件,为地方和部门争权夺利的混乱局面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和改变的繁重任,对行政立法的公开与民主的要求也日益迫切。为此,我们有必要尽快建立完善行政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这既是对现行制度缺陷的修补,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就行政执法而言,一方面很多行政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规范。当人们抱怨层层设障、环环相连的行政审批制度时,自然会意识到规范许可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果许可制度不早日立法,官僚低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会滋生更多的腐败。当很多人被无辜收容、强制遣送甚至因轻微过失而丧失数年自由时,我们就不能不反思现行各类人身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正是由于缺少严格的法律规范,使得劳动教养、收容遣送、收容教育等措施几乎变成了侵犯人权的代名词。另一方面,很多法定的行政权力因各种原因难以得到有效实施,社会违法现象几近泛滥。当人们看到假冒伪劣充斥市场、社会治安日益恶化时自然会追问此时的行政权力为何如此羸弱。必须承认,我们的行政执法体制仍存在十分严重的问题,如何在保证行政权有效实施的同时对其加以必要的控制则是新世纪行政法学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制度的重要方面。
就行政程序法制度而言,我们虽然有了个别行为的程序法制度,但就整个行政活动而言,仍缺乏一部完整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法典。应该说,今天行政权力运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与我们缺少这样一套程序法制度有关。在我们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里能够找到的程序规范几乎都是要求相对人履行的程序义务,而政府则是凭借这些繁琐与冗长的程序刁难老百姓,体现政府的权威。因此,新世纪的行政法应该紧紧围绕程序法设计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使那些对老百姓有利的行政行为(授益行政)在尽可能简洁的程序中完成,对老百姓不利的行政行为(负担行政)则需经过深思熟虑才能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