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错案追究”叫停,“法官弹劾”上马

“错案追究”叫停,“法官弹劾”上马


梁慧星


【全文】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如何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重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已经在人民法院内部引起高度重视。有代表性的解决方案有两个:一是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弹劾制”;二是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案责任追究制”(法制日报2003年6月3日一版)。体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
  法官弹劾制的根据在于,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选任法官并授予决定人民身家性命、生杀予夺之裁判权,其基础是人民的信任。人民一旦不再信任某个法官,当然可以仅凭这一点而罢免他。罢免法官的充分条件是人民的不信任,既不考虑案件判决之正确与错误,也不考虑该法官是否已构成“违法”、“犯罪”。盘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王某,仅因在开庭后接受被告人宴请,就受到“弹劾”并被免职,成为中国被弹劾免职的首位法官。与发达国家的法官仅因接受当事人馈赠高尔夫球杆一只即被弹劾免职的实例相似。接受一次宴请、一只高尔夫球杆,并不必然导致“枉法裁判”(有的人不正是这样为“吃了原告吃被告”进行辩护的吗!),但因此动摇了法官选任的基础:人民的信任!
  错案追究制的根据在于责任制,法官判了错案,违背了法官的职责,因而应受到责任追究。法官任职的必要条件是“称职”,法官免职的充分条件是“不称职”。你要免他的职,就必须证明他不称职,因而必须证明他办了“错案”,或者证明他有“违法”、“违纪”、“犯罪”的事实。按照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的规定,被确定为错案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法官,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法官,当年不得提拔、晋级,一年内办了两件错案的,停止法官任职一年。全然不考虑人民的信任!
  我们从新闻报道所看到对“法官弹劾制”的种种非难,例如批评法官弹劾制仅凭“投票表决”、“合理怀疑”就罢免法官,违背“疑案从无”的证据规则,“容易被人利用”、“无益法制进程”等等,进而宣称“拿不出证据就不能罢免!”实际上是从我们所习惯的错案追究制的思路来看待和批评法官弹劾这一先进制度。说法官弹劾是先进的制度,不仅是看到法官弹劾制渐次为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采用的发展趋势,不仅是看到通过法官弹劾制,有利于保证法官队伍的纯洁性,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有利于提升法院本身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更在于通过法官弹劾的合法程序,表达公民对法官的不信任,以淘汰违法失职的法官,体现了公民对法官“民主控制”(Democratic Control)的法治原则。可见,错案追究制应当“叫停”,法官弹劾制应当“上马”。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