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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笔者在以下论证,根据上述定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应该被定性为一部统治社会与政府运作的宪法。尽管从现代角度看,“礼”是一部相当不完善的宪法,但这种定性相对而言仍然是最合适的;作为凝聚传统社会的价值体系,“礼”是获得普遍遵从与实施的基本法。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二、 “礼”的宪法学定性
  如其词义所示,“礼”代表着人们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特殊场合下所遵循的程序。[25] “礼”的条文是具体与庞杂的,其范围也几乎是包罗万象的——从婚姻到丧礼、从地方活动到举国祭奠、从儿女家教到培养社会精英的“三纲八目”。从整体上说,“礼”可以被定义为一个基本规则(Rules)与习俗的体系;其制订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培养道德品行、引导并节制人的欲望,从而使人们的社会生活和“天道”相一致。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从表面上,作为体现于社会习俗的道德规范,“礼”仅仅是人为制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统治不同社会活动的规则。既然“礼”是人为建立与维持的,它不能被定性为自然法(natural law),尽管历史上不少儒家都犯了神化“礼”的错误。[26] 但要把“礼”当作普通的法则又是不妥当的,因为儒家一直赋予“礼”以高于特定国家或社会形成的规范与习惯。他们首先认为,“礼”的体系包括了制定普通法律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事实上,“礼”被认为是由古代圣哲制订,并自远古以来就小心谨慎地受到历代政府的维护。这些“更高的法律”被认为是取自永恒运行的“天道”,并因此而获得了稳定持久的约束力。再者,“礼”的体系尽管庞大,但它的基础是少数几项被认为定义了基本人性的核心原则与价值。众多繁文缛节的存在价值,在于其实现这些基本价值与原则的效力。这些特征使得儒家的“礼”和宪法之间具有相似之处,具体表现于以下3个方面:“礼”的超越地位、稳定性和价值规范的等级结构。[27]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1. “礼”是“更高的法律”
  毋庸质疑的是,“礼”是超越一般法律的基本规则。儒学集大成者荀子极其强调“礼”的至关重要性。他指出:“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28] “礼”的主要功用在于维持各阶层的人所处的合适的等级,并为每一等级人的行为提供独立的指导。如果说“乐”的共同欣赏把不同阶层的人合在一起,[29] 那么“礼”则按照道德、社会和经济地位把人们区分开来,并对他们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30] 同样,在《礼记》中,“礼”被设想为每一项人间法律的依据,并约束着人们关系的各个道德层面。因此,“夫礼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31]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礼”对于传统社会是如此重要,以至被认为包括了自然法(“天道”)的一些基本要素。“礼”从一种先验的道德来源,转换为塑造、规定、限制人的行为的基本准则。荀子在受其影响的《礼记》曾谈到,“礼”来源于圣贤君主统治人类社会所依赖的天道:“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32] 据称甚至连孔子也曾说过:“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礼义以为器,人情以为田。”[33]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尽管“礼”体现了“天道”,它本身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最终由人(尽管经常被假托为传说中的“圣哲”或“先王”)制定的基本法。除了以下讨论的有限的稳定性以外,这也可以从两者之间的下列区别中看出来:“天道”如果存在的话(荀子或《礼记》都未能说明它到底是什么),一定是简明的;普遍约束人类行为的自然法则必然只有少数几个,尽管他们在特定社会中实际运用可以有很多。《礼记》则无疑是一部巨著,它涵盖了约束日常生活最细微处的众多准则与惯例。[34] “礼”的复杂、冗长、不遗巨细,都表明了它不可能是自然法,而至多只能是“取象于天”的人造法(man-made law)。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事实上,“礼”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它是自然法还是人造法,而是它在结构上是否能达到一部成文宪法的要求。相比而言,绝大多数现代宪法一开始都以简明的方式规定了它所要保护的基本权利——即宪法的基本目标和价值,继之以人们当时认为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最佳手段——政府分权形式——的结构性说明。[35] 翻阅一部《礼记》,[36] 我们不能从中发现任何有关权利或权力的系统论述。事实上,它甚至未能根据规则在价值等级体系中的位置而提供一个哪怕是粗略的分类。这是否表明“礼”的体系只是大量规则的杂乱无章的堆积?假如确实是这样的话,“礼”的任意性和偶然性似乎不可能使之在华夏文明如此悠久的历史中占据如此卓越的地位。“礼”的琐细与臃肿也不可能使之成为实现天道的“器”,因而将使历代儒家的不懈努力变得如此盲目、多余甚至虚伪。确实,假如“礼”就象摩西《十戒》(Ten Commandments)一样简洁,那么要为它提供理由似乎会容易得多。[37] 然而,表面上的差异并不能否定“礼”和宪法之间的基本相似性。毕竟,我们不能用现代法学的尺码去衡量古人的工作。[38] 相反,“礼”的表面缺陷正应激励现代人去探索其内在的逻辑结构。以下,笔者尝试论证“礼”的传统体系清楚包含着一个规范的等级秩序。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2. 基本价值与规范的等级秩序
  尽管“礼”的体系很庞大,它所包含的大量规则仅建立在少数基本原则之上。这些原则构成了整个体系的核心,而它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些重要的社会价值。中国传统一直遵从的基本道德规范,主要体现于“五伦”之中。它们分别调整封建社会中的主从隶属关系、家庭内部关系和朋友之间的关系。每一种关系都受制于一项独特的原则:臣对君要“忠”,子对父要“敬”,夫妇之间是“爱”,兄弟之间是“悌”,朋友之间则应讲“信”。[39] “五伦”中家庭关系独占3个,足见儒家文化对家庭地位的重视。《礼记》中大约2/3的篇幅被用于家庭关系的调整,其中包括婚礼习俗的有趣安排、儿女对待父母的礼节以及按亲疏关系变化的极其复杂的丧礼。儒家显然认为所有这些细节对于维持一个和睦安宁的家庭环境都是必要的,并花费了大量笔墨来为它们辩护。[40]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儒家伦理之所以把家庭放在中心,不仅因为家庭和睦本身是重要的,更因为家庭是培养个人道德与维系社会稳定的枢纽。在儒家看来,一个和睦的家庭不仅是社会安宁的前提,更是造就“君子”的不可少的温床。从治学、修身到齐家、治国乃至平天下,《礼记》的著名篇章《大学》规定了一个系统的程序。这个过程并不是简单线形的,因为从治学到修身都预设了一个良好的培育环境为前提,而只有和睦的家庭才能提供这个环境。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大学》的最终目标在于“至善”,即一个理想社会,其中每个人都能满足温饱的基本需要,并有机会进一步追求和谐的道德生活。家庭和睦是值得追求的,但只有每一个家庭都实现了和睦,才算实现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天下平”)。社会和谐要求一种稳定的政治秩序。为此,儒家根据对“天道”的某种特定理解,对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事实上,“五伦”的目的正是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完成和其社会地位相一致的职责,从而保证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41] 这种状态反映了儒家的仁义观,而在一个符合仁义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得到了其所期望获得的,自然也就没有冲突与争斗。为此,国家有义务和权力去实施“礼”的规定,从而维持一个以特定的天道观为模式的理想社会。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因此,《礼记》所包含的大部分规则都可被认为是对实现社会和谐而言至关重要的基本原则之手段。在儒家的规范等级秩序中,社会和谐是一个国家应该追求的理想目标;为此,君臣、家庭成员和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获得严格调控,以保证社会与家庭的稳定,而众多的琐细规则就是“五伦”在操作过程中的具体化。就单个而言,它们看上去琐碎、庞杂;其设计相当任意,而辩护往往流于教条。但作为一个整体,“礼”具有一个理性的等级结构,因而构成一个能够凝聚社会的基本法。[42] 在历史上,儒家明确把次要规则区别于那些对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的道德原则,且人们可以预期,一项规则在规范等级结构中的地位及重要性和它的稳定性成正比。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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