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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友珍诉大房坪村委会、曾某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案

  19世纪末20世纪初,极端的个人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弊端不断出现,为顾个人利益而不惜损毁他人利益及社会公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绝对的个人所有权理念逐渐为人冷落,而团体主义的使用权理念再度勃兴,其开端为19世纪末各国均在私法领域中推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公法领域中推出“公共福利原则。” 1919年,德国《威玛宪法》第153条第3项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对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这一条规定具有重大意义,它改变了个人所有权的绝对理念,规定所有权须负社会义务。其他国家多以判例形式承认所有权社会化。如1855年法国Colmar地方法院对相邻人烟囱撤除案的判决。③1919年日本大审院关于“信玄公旗挂松事件”案的判决等。在前苏联,建立了高度集权的所有权模式。但这一时期由于过分削弱个人所有权,强化所有权的社会性,以至走了另一个极端。在德、日两国,所有权的社会化观念与纳粹思想相结合,转化为法西斯式的绝对集体主义思想,个人权利(包括所有权)遭漠视,德国、日本及他国人民的权利均遭蹂躏。人类社会遭受巨大灾难。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强调高度集权,忽视个人所有权,以至人们丧失了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最后经济发展停滞,直至崩溃边缘。这一切都表明了,我们需要正确的所有权概念,就是在保障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对所有权予以适当限制。
  个人所有权是动力性所有权。④如能给个人以充分所有权且有力保护之,个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就会被极大地激发。我国法律强化对个人所有权的保护,如消除以所有制划分企业的方法,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同时,如前所述,个人所有权绝对化也会造成一系列弊端,因此须对个人所有权予以适当限制。当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此限制应取法定措施。须说明的是,限制所有权包括限制所有权的实物形态实现形式(即直接占有实物的形式)和实现所有权的价值形式(即通过收益权获得价值实现所有权)。具体表现为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限制四个方面。如对持有货物出入境的限额管理,民法关于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区分,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禁止,个人出售文物的限制等。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里的 “依法”、 “法律”就包括法律、法规。
  二、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本人没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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