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五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
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大房坪村村民委员会与曾庆梅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三、驳回上诉人杨晓燕、肖元红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各2000元,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大房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是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纠纷。其特殊性在于,该房屋是五保对象的财产。向光来、吴友珍夫妇及其儿子向家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
农村“五保”属于新中国成立后,在我国农村产生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那么,五保对象的财产权利与其他公民的财产权利相比有一定不同。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发布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
三条规定“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第十八条规定,“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毫无疑问,五保对象对其个人财产是享有所有权的,但是按照《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五保对象对其个人财产“不得自行处分”。这是在所有权现代化中出现的一种情况。
弄清五保对象个人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的特殊性质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前提和关键。
一、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其现代化。
所有权现代化是与所有权的古典理论与近代理念相对照而言的,它克服了以前时代的所有权制度的弊端,并结合时代特点而产生。“所有权现代化的要旨在于一方面强调对所有权的保障,另一方面又顾及所有权的社会性,对其予以适当限制。……对所有权的保障是所有权现代化的基础,而对所有权的社会化限制是其补充,限制不能超过适当限度。” ①
“所有权是一个特定的人(所有权人)对一个特定的物的支配关系,根据该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可以对物为随意的处分,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②但所有权概念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其涵义随时代而变迁,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所有权概念。人类进入中世纪之前,存在两类所有权理念:一为罗马法中体现的个人主义的绝对所有权理念,一为日尔曼法中体现的团体本位的所有权理念。各有其优点和缺陷。在中世纪,法律退居于附属地位,人们的权利甚少。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近代所有权理念。实际上是复兴了罗马法的所有权理念。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非显然基于法律,为公共之必要,并在给付正当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不得侵夺。”《法国民法典》完全继受之。其第544条规定,所有权系以“最绝对之方法”对所有物予以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均以绝对所有权理念为基础。总之,近代所有权理念着重强调所有权之绝对性(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但是,如不限制个人所有权,任其无限度地膨胀,也会产生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