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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友珍诉大房坪村委会、曾某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大房坪村原党支部书记向家瑞、村主任龚林、村会计杨成培的书面证词;大房坪村委会于2001年7 月8日给五峰县法院的调查复函;曾庆梅的买房申请书,曾庆梅与大房坪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曾庆梅提交的房屋契证,大房坪村委会的房款收据,盖有向光来私章的房款收据;《解除五保供养协议书》及公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审判]
  2000年6月17日,原告吴友珍的丈夫向光来(诉讼中病故)因与被告大房坪村委会、曾庆梅发生房屋买卖侵权纠纷,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大房坪村委会未征求原告的意见,与曾庆梅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房屋出卖。二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解除该房屋买卖协议。
  被告大房坪村委会辩称,两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之前,已征得原告同意,其外侄女婿肖远红欲占有该房屋而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翻悔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曾庆梅辩称,大房坪村委会适当处理原告的房屋是有法律依据的。原告进五保时就明确表示,将房屋交村集体所有,村委会处分房屋时已征得原告同意,并附条件原告夫妇去世后交房,原告已收房款1000元,因此主动将房屋土地使用证交出,由被告曾庆梅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事隔6年,现在翻悔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与大房坪村委会解除五保关系,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损害了被告曾庆梅的权益。综上,请求法院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向光来、吴友珍夫妇于1968年在大房坪村一组自建土木结构房屋一栋并居住至今。1986年,向光来、吴友珍夫妇及其子向家良(痴呆,起诉前已去世)被确定为“五保”对象,由大房坪村委会负责其生养死葬。该村原任支书向家瑞、原任村主任龚林、原任会计杨成培与原告座谈时,原告表示将一栋旧土墙屋交给集体。1996年原告之子病故,村委会负责了安葬,村委会给原告夫妇也准备了寿衣、棺木。从1986年到2000年12月止,被告村委会共支付原告“五保”费用29619.53元。1995年6月20日,被告曾庆梅申请购买原告居住的房屋,大房坪村委会征得原告同意,于同年6月30日与曾庆梅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大房坪村委会同意将大房坪村一组五保户向光来三间一偏住房以35000元卖给本村一组村民曾庆梅,其在1996年1月10日付清全部价款,待原告夫妇去世后,取得房屋。”同年12月20日曾庆梅付给大房坪村委会购房款35000元。1996年1月28日,原告收到大房坪村委会负责人转付、被告曾庆梅同意加付给原告的房款1000元。原告将其房屋土地使用证交给村委会,村委会将证交给曾庆梅。1996年4月27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财政所给曾庆梅办理鄂契证字17NO.0004769号房屋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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