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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友珍诉大房坪村委会、曾某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案

吴友珍诉大房坪村委会、曾某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案


朱友学


【摘要】农村五保对象的财产所有权是处分权受到法律、法规限制的所有权,其在未退出五保并清偿供养其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开支前,无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供养五保对象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五保对象的财产只有代管权,并无处分权。因此,五保对象的财产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处分权被冻结的财产所有权,这也是以所有权现代化理论为基础所产生的一种制度。
【关键词】所有权 处分权 代管权 所有权现代化
【全文】
  [案情]
  原告(上诉人)吴友珍,女,1923年6月25 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大房坪村一组。
  原告(上诉人)杨晓燕,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所同上。
  原告(上诉人)肖元红,男,1964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所同上。
  上列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雄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大房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房坪村委会),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大房坪村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宋淮祠,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曾庆梅,女,1932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大房坪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郭成文(曾庆梅之夫),男,1931年12月15日出生,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政府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运岚(曾庆梅之女),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襄铁希望小学教师,住所同上。
  向光来、吴友珍夫妇于1968年在大房坪村一组自建土木结构房屋一栋并居住至今。1986年,向光来、吴友珍夫妇及其子向家良(痴呆,起诉前已去世)被确定为“五保”对象,由大房坪村委会负责其生养死葬。1995年由于村里有三户五保户,又要新建学校,村里经济困难,经原村支部书记向家瑞、村主任龚林、村会计杨成培研究决定将向光来、吴友珍所建该房屋卖掉。1995年6月20日,被告曾庆梅申请购买原告居住的房屋,大房坪村委会未经向光来、吴友珍夫妇同意,于同年6月30日与曾庆梅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大房坪村委会同意将大房坪村一组五保户向光来住房三间一偏卖给本村一组村民曾庆梅所有,曾庆梅付清全部价款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曾庆梅用房时间必须在向光来、吴友珍夫妇二人去世后启用房屋,取得使用权。在1996年1月10日前付清房款”。同年12月20日曾庆梅付给大房坪村委会购房款35000元。1996年1月28日,原大房坪党支部书记向家瑞、曾庆梅的丈夫郭成文到向光来的家给向光来送去买房款1000元。1996年4月27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财政所给曾庆梅办理鄂契证字17NO.0004769号房屋契证,该证受主姓名曾庆梅,出主姓名是大房坪村委会。2000年3月,邓某建房时占用了向光来、吴友珍6平方米的宅基地,向光来、吴友珍同意占地,但是曾庆梅不允许,后经村委会调解,由邓某补偿大房坪村委会1800元的土地使用费。向光来后以村委会未经其同意处分房屋,该处分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2000年12月13日,大房坪村委会与向光来、吴友珍夫妇签订《解除五保供养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向光来、吴友珍夫妇退还大房坪村委会为其支付五保期间的各项费用计29619.53元,大房坪村委会无条件退还已处理的向光来、吴友珍夫妇的财产”。同日,该协议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0年12月13日,肖元红、杨晓燕(向光来侄女)夫妇以同原告夫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在诉讼中向光来于2001年9月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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