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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牙塔上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可见,我们并不否认学校根据法律授权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力,高校处分权是高校的法定自主权之一,是其实现自治的必要手段。我们所追求的是如何在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得到有效救济的前提下充分实现高校的自主自治。对于处分行为的不需诉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向相关部门申诉,对于可诉部分也应规定在穷尽一切申诉手段仍未得到救济时才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新修订的《规定》第59条~64条对申诉的部门、期限等作了详细的说明,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正当有效的程序,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
  三、婚育权的申张
  也许我们都还没忘记那位因春游外出期间意外怀孕而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女生,其被退学的理由是思想道德败坏。从此“婚育”便成为象牙塔内的一道咒语,仿佛象牙塔不耻于爱与性,尽管大学生恋爱和同居现象屡禁不止。尚不咎学校的这种处分是否得当、合法,大学生婚育权被学校及社会漠视显是不争的事实。值得欣慰的是3月29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去除了原规定第三十条“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内容,一时间百家争鸣、各抒己见,但都肯定了新规定的进步性。诚然它是进步的,每位大学生为之雀跃,因为新规定取消了原第三十条的内容而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理, 这样便间接保护了大学生的婚育权。但笔者并不是这么认为的:“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原理的适用不是没有条件和范围的,它只限于崇尚意思自治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即限于私法领域,换句话讲,此原理于公法领域是不受用的,而前文我们已经论证了学生与学校于管理中为行政法律关系。这样终于明了了,大学生婚育权承认与否,一切还尚无定论!笔者可以理解教育部矛盾的心态:一方面,原有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特别是宪法的要求,事实上也造成了权力的真空;而另一方面,权利解禁又担心会产生恶劣的社会效果。但这种矛盾心态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国家和社会应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大学生,我们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有足够的理性进行“效益—成本”分析。肯定这一点也是对人、对法律的尊重!因而将原有的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承认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婚育权,但基于种种原因(具体原因由有权机关合理解释),不鼓励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生育。”效果会更好,更有诚意和远见,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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