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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牙塔上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笔者认为,支持学校与学生于管理中为行政法律关系更为合理,原因在于:(一)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二)学校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行使的是国家授予的权力而不是基于合同履行的义务;
  (三)国家举办的高校属于国家公益事业,设立的根据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教育行政职能。学生享有的是宪法赋予的受教育权,既然学生通过国家举办的竞争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途径取得学习资格和学习地位,那么学校假使属于民事主体又有何权利对此进行剥夺呢?即使学生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其他民事主体也是没有资格对其宪法性权利进行限制乃至剥夺的,因而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可能为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基于管理所形成的关系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否则学生的相关权益就得不到很好的维护和保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双方主体地位的相对性,还是从双方权利、义务之内容出发,都可认定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既然确立了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那么学校与学生就管理所产生的纠纷就完全可以由行政法律规范来调整。学生权利,诸如受教育权、婚育权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得到救济,但实践当中我们却面临着许多的困惑。
  二、 受教育权的保障与救济
  从我国首例大学生状告高校即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诉该校侵犯其受教育权实例到重庆某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近几年来,大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可以说已经成为一股浪潮,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人们不禁质问:高校的宗旨就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为何却频频被学生告上法庭,扣上侵犯其受教育权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实上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具体保障其实现。而《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只是授予高校自主管理的权利,仍然没有对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出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众多纠纷。鉴于此,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赋予了学生更多的权利。然而在学生受教育权如何保护方面仍是模糊的。以下笔者将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探讨如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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