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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奴隶制法律文明之比较

      二、两大文明差异的经济成因
  在分析传统东方国家为何如此之早之彻底建立起中央集权制国家时,马克思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他把前近代社会国家法律文明形态区分为三种类型,即古典型(即古希腊罗马型)、日耳曼型和亚细亚型。古典型社会法律文化形态虽然以共同体为前提,但它的基础不是土地而是城市。在这里耕地表现为城市的土地,城市连同属于它的土地是一个经济整体。整个社会并不是一个放大了的家庭,而是打破血缘关系的城邦商业社会。商业经济文明的历史运动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多的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由于商品经济的存在和进步必须要有独立的商品“监护人”(所有者),必须使商品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必须有商品交换者的意见达成一致即合意。所以它的法权要求必然在法律上体现为确认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强调人相对于人的独立平等,促进个人主体意识的增长,以自由、民主、平等为自己的基本价值取向,体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与古典型的法律文化系统不同,亚细亚型社会的法律文化形态具有自身独特的历史规定性。按照马克思的看法,在亚细亚的法律形态中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是其存在的基本前提,这种特殊的组织形态与种种外界条件具有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土地占有关系是共同体的基础,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财产只是作为共有土地财产而存在,而所有者是共同体而非个人,只有个人占有,不存在个人所有。因之,亚细亚型社会的法权系统之特点是私权因素很不发达,个人依从和依附于共同体,缺乏独立存在的地位,专制国家作为最高的统一体,乃是公社财产关系的实际所有者或主体。亚细亚形态社会之所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这主要在于单个人对社会来说不是独立的,个人同公社牢牢地长在一起,以及农业与手工业的有机结合。于法律中必然表达为以确认等级依附关系为基本价值取向,体现以人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依附性。这种取向适应了集权专制的需求,但恐惧和抑制商品贸易带给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而运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工具进行阻碍,从而进入恶性循环。重农抑商,反反复复,被当成了等级专制的救命稻草。
     三、上与下的力量对比——不同的政治力量格局对文明的影响
  传统西方过早的建立了民主制并日益走向成熟、先进;而传统东方却在专制中越发腐朽、沉沦,这其中,平民力量的大小及运用发挥的方式和程度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可以看到古希腊古罗马都确定了“公民权”的概念,公民是作为一个政治利益集团出现的。平民与贵族之间斗争的推动并最终导致了古希腊罗马民主制度的建立。他们通过示威及在民众大会上推选自己的执政官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一次又一次的敢于表达自己的声音,与贵族分庭抗礼。在这种力量的推动下德拉古改革、梭伦改革以及克里斯提尼和伯里克利的改革将古希腊的民主法制发展到顶峰;但传统东方平民的力量却被瓦解的支离破碎,他们牢牢地依附于土地,封闭、孤立而落后。重要的是他们缺乏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安分守己,满于现状。若是当政无道,忍无可忍也只是充当另一政治派系争夺统治权的工具,为别的政治派系所利用,形成不了一股独立的力量,提出不了符合自身利益的主张,本身接受并信奉等级依附观念,甘做顺民,从而影响了传统东方法律文化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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