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理因素——历史的自然选择
孟德斯鸠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中谈到“气候和地形决定了它们各自的命运。亚洲总是大帝国的家园,而欧洲从未有这样的帝国。这是因为我们所知道的亚洲有比欧洲大的平原,海洋所分出的地域也更广阔,因此在亚洲,权利必须总是专制的,这是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这个大陆就会饱受分裂之苦,而这是该地域的地理性质所不容许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不大不小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国家的存在不是格格不入的,相反,法治是极其有利的,如果没有法律,国家就会堕落,而变成低于邻邦的弱者,正是这一点造就了自由精神,使得大陆的各个部分除了屈服法律和商业利益外,决不屈服于外力的征服。反之一种奴隶精神统治着亚洲,而且从来没有离开过,在那个大陆的全部历史中,不可能找到任何一点自由精神的痕迹,只能看到奴隶制的耀武扬威”;在论及法律与土壤性质的关系时,他说“土地贫瘠的地方,人们勤劳、朴素、勇敢和适于战争,他们的国家常常是‘数人统治’;土地肥沃的地方,人们因生活富裕而怠惰、贪生怕死,容易实行‘个人统治’的政体”。在解释各地不同的法律文化制度形成的原因时,孟德斯鸠无疑是朴素而不乏科学性的。无论是古巴比伦、古印度还是古中国,千里平原、沃土草肥,境内纵横几大水域,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自然条件,自给自足,减少了互易的需求,天生比商业拥有更好的奶娘。优越的地理条件方便人类群居生活形成家庭,家庭与家庭形成氏族,氏族与氏族结合为部落,部落与部落组合成部落联盟,而不同部落联盟之间的兼并则是为了统一血缘关系。这样的地理因素天然的使人具有大一统的思想,为打破血缘封闭形成至上而下的血缘关系而努力,最终形成中央集权制的政体,并迅速控制土地这一最重要的资源,从而有效的实现了对平民的控制,使其紧紧依附于土地,进而借助法律确认这种等级依附关系以巩固利益分配格局和政权体系;相比之下,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大多山川相隔、边临大海、淡水匮乏、罗马帝国时期甚至要从其他国家调运,且地中海流域天气炎热、干燥,这样的环境不利于农业的生存,从而迫使居民选择更有利于其生存的方式:互易、积极对外贸易和征伐。贸易的兴盛使私权成为可能,并基于此逐渐打破血缘依附关系而相对独立、自主。体现到法律上则是逐渐适应和尊重商品贸易的法权要求。因而可以说地理因素这一历史的自然选择诱导了两大法律文明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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