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奴隶制法律文明之比较
杨建
【摘要】[摘要] 东西方奴隶制法律文明最显著的特点在于人与人、人与村社关系的不同,或依附或相对独立。而这种不同是地理、经济、政治、宗教等成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抽象出的两者法律文化的不同价值取向便是最好的说明,东方奴隶制法律文明以确认等级依附关系为核心和目标,而后者则在简单商品经济的法权要求下追求民主与平等,尽管这种民主与平等还是不完善的。古印度法及古希腊、罗马法是各自的典型。
Abstract:The notable feature of the ancient east and west slave legal culture lies in the different relations between man and man besides man and community, attachment or relative independent. The act of geography, economic, politics and religion made the difference. The basic core and goal of each other is the best evidence. The basic core and goal of ancient east legal culture is to confirm hierarchal attachment relation, while ancient west legal culture’s is to purse for democracy and equal. Though the democracy and equal is unperfected.
【关键词】[关键词] 简单商品经济;亚细亚生产方式;依附;等级;价值取向
【全文】
东西方奴隶制法律文明之比较具有复杂性。一方面是由于各自内部特别是东方奴隶制法律文明内部的差异性、不一致性;另一方面是因为两大文明在某种程度和意义上的联系。古代东方法律文明的代表主要有古巴比伦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埃及法和古中国法。其中古巴比伦与古埃及法;古印度与古中国法之间有更多的相似之处,两者可分别以古巴比伦及古印度法为代表展现不同的特点:同样是中央集权制,一者更强调等级依附,而另一者却在等级制下将有关商品经济的法律规定发展的很好。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只是碍于自身水平有限及题目的限制,这里便不多做论述。纵观古代东西方奴隶制法律,笔者发现古埃及及古巴比伦与古希腊、罗马在有关财产、商品经济、婚姻、继承等方面的规定有惊人的一致性,有些地方的规定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再联系到马其顿及罗马的铁蹄都曾经踏及埃及和两河流域,以及后来罗马与埃及的政治联姻,这一切都似乎在印证着笔者的臆断:古埃及及古巴比伦的法律对古希腊、罗马法律的制定产生了重大的借鉴意义和影响力。基于以上种种考虑,为突出传统东方法律与西方的不同特点,本文以古印度法与古希腊、罗马法作为两大法律文明比较的标的。
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全人类的社会结构一开始都必然是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同的是,传统东方的血缘联结作用不断巩固甚至影响至今,而在西方则被早早打破。两者的不同究竟是历史的偶然还是客观规律作用下的必然?笔者以为它是必然的、自然选择的结果。究其根源是客观环境下的人的趋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