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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诉讼制度改革

  三、突破现行制度的束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现行法律对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申请撤诉权、和解权和上诉权都有诸多的限制。实践证明,这些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也违背了一定的诉讼规律,必须尽快加以解决。
  首先,关于原告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为3个月,我们建议将起诉期限整体延长为一年,而且将起算点固定为“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增加了时效中断的情况。
  其次,解决立案难问题。如果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既不受理也不以书面裁定方式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上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再次,现行法律规定,原告不享有自由的撤诉申请权,法院对于违反国家公共利益的撤诉可以裁定不予准许,这种做法实际上限制了原告的撤诉权,也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
  四、改革行政审判体制,确保独立公正审判行政案件
  由于目前我国法院设置体制和法官的选任晋升管理制度充满了地方化和行政化色彩,决定了法院很难做到独立和公正。因此,必须通过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创出一条司法改革的新路。
  改革的思路可以分为三种:
  比较现实但又不够彻底的方案是: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级,增加选择管辖和指定管辖的情形,允许原告选择原被告所在地以外的第三地法院管辖或者通过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建立交叉管辖制度。同时,提高法院的审级,凡以政府为被告的,原告有权要求与被告上级政府同级的法院管辖该案。
  相对理想的方案是:在现有行政审判体制基础上,设立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的巡回法庭,旨在发挥巡回法庭的“特效性”和“及时性”优势,解决当事人诉讼不便、基层法院拒绝受理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执行机关拖延执行判决和行政机关抗拒执行的案件。
  最理想的方案是:借鉴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
  五、完善行政诉讼类型
  行政诉讼的种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救济且法院仅在法定的裁判方法范围内裁判的诉讼形态。《行政诉讼法》只对判决的形式进行了规定,而未规定诉讼的种类,我们主张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给付诉讼、确认诉讼、公益诉讼、机关诉讼、当事人诉讼等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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