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计量单位的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是根据国务院令颁布的,对计量单位进行了统一规范,其目的在于“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适应我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而《说明》中没有对计量单位进行说明,因而造成一些刑事裁判文书在使用计量单位时没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而是法定计量单位与我国旧式计量单位混用,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因此,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书,在涉及计量单位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意见》对计量单位规定只能使用公制计量单位而不能使用市制计量单位,同时根据刑事裁判文书本身的特点,规定只书写计量单位名,不书写单位符号。例如:“米”,不写成“m”。《意见》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计量单位用法,除此之外,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印刷的标准
在对刑事裁判文书的印刷标准统一规定之前,各地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印刷标准不一致,印刷、版式、装订各不相同,既不美观,也与档案管理规定不符,也与国际标准相悖。因此,《意见》分别对印刷、版式、装订提出了特殊的具体要求。除此之外 ,其余印刷标准,都必须依照
《样式》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其他规定
《意见》第3条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规定,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来写。一些刑事裁判文书在涉及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时,不写全称,而只是写简称。例如:将“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写成“云南孟连县”,这是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书,在涉及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时应当写全称,以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意见》第3条中关于“案由”的规定,应当按刑事拘留的案由和逮捕的案由来写。一些刑事裁判文书则写成因XXXX罪被拘留或者逮捕。例如:将“2004年1月25日因故意杀人一案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写成“2004年1月25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这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二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