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并对腰椎做补充鉴定。腰椎补充鉴定为:腰椎轻度侧弯(附证据7)。
据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并民终字第544号判决:原审的诊断结论未明确写明是右肾挫裂,右肾结核系上诉人受伤之前即患有,且也未见腰椎有异常。其要求被上诉人给其治疗“右肾挫裂”不予支持。上诉人称外伤导致残疾依据不足,但其因工伤现腰部弯曲不能正常直立,用人单位未尽到及时检查、治疗责任,应适当增加救济费。遂维持重审判决,并加判用人单位支付生活及医疗救济费10000元。
[评析]
工伤事故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各国都基本上通过劳动
保险法和民法分别救济,我国也不例外:《
劳动法》第
73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等情形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第
123条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这些特殊侵权责任或构成要件特殊,或归责原则特殊等,工伤事故正具有这些特征,所以,其也由《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规范调整。
劳动法和民法的法规竞合造成工伤事故的双重性质——既具有劳动保险性质,又具有民法上的特殊侵权性。工伤是工业事故对人的意外伤害,工伤保险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当劳灾(工伤)保险成为雇主的法定义务后,工伤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就从民法侵权法中分离出去,成为社会保障法的一部分。”①所以工伤事故的问题,既是法的竞合问题,又是社会保障与侵权行为的交融及区分问题,其界限的划定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主要区别:
一、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雇主)作为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条件提供者,依法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只要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其违反了这一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即工伤待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民事侵权赔偿,主观过错是行为人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
民法通则》第
106条、
123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