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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工伤待遇?----对一起工伤事故案件的法理评析

民事赔偿?工伤待遇?----对一起工伤事故案件的法理评析


朱友学


【摘要】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特殊侵权双重属性,因此,对一起具体案件应适用劳动法还是侵权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模糊认识,导致案件处理错误。本案初审适用民法通则119条、再审虽然引用劳动保险法条文却仍然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反映出工伤待遇纠纷长期以来被当成侵权纠纷处理的滞后司法理念及其弊端值得我们反思。笔者拟从定性、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三方面剖析本案提出质疑,认为解决工伤待遇争议,应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体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宗旨。
【关键词】工伤待遇、侵权赔偿、司法理念
【全文】
  [案情]
  2001年2月21日,申诉人郭世胜(原审原告)与被申诉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交多种经营公司(原西山煤电集团古交多经公司)所属华岩煤矿签订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5月28日郭世胜在井下工作时被掉下来的一块石头砸中腰部倒地,致其出现小便有血尿。多次要求入院治疗,但用人单位一直不予理睬,双方发生争议。6月25日华岩煤矿关闭,无奈郭世胜于7月2日到原西山煤电集团第二职工医院(以下简称西局二院)检查,诊断为:右肾挫裂、右肾结核。临床处理意见:手术治疗(附证据1)。郭得知伤情严重,向古交市劳动部门申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在劳动部门敦促下, 9月17日西山煤电集团医疗技术鉴定小组(以下简称医疗鉴定小组)做出结论:右肾挫裂伤(闭合性)、右肾结核(附证据2); 9月25日太原市法医检验所协作医院检查:“专科会诊考虑其右肾改变与外伤无关”,并建议做肾脏CT及相关检查(附证据3)。但是其后未做CT等检查,次日古交市劳动鉴定委员会(2001)古劳鉴字第10号即确认其“因外伤并未致残”。申诉人以该劳动鉴定未经“工伤认定”即做出、程序违法没有法律效力为由,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部门根据上述证据调查核实,于同年11月16日认定其右肾挫裂等伤为工伤(附证据4)。并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津贴、经济补偿各800元,疾病救济费720元,医疗补助费4800元,合计7120元。郭世胜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为其治疗工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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