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书主要功能有三:首先,证明确认或许可行为存在 ;其次,证明持有人具有某种权利并公示——对公众产生证明力、推定力和公示力; 其三,发给结婚证书有利于登记活动安全。因登记簿由登记机关保管,如其工作人员擅自更改登记内容,权利人就面临丧失权利的危险。
结婚证书和“夫妻关系证明书”在证明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关系方面所起作用是相同的。其证明力的依据都是其记载内容与登记内容的一致性。但二者不能等同,其区别在于:1、婚姻包括结婚和因此形——————
⒂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2000年7月第3版第95页。
成的夫妻关系两方面内容。结婚证书是证明结婚行为本身(其逻辑上包括“夫妻关系”这个结果),夫妻关系证明书则是从结婚形成夫妻关系的结果角度证明(其逻辑上包括“结婚”这个前提)。2、结婚证书紧随结婚登记之后产生,不可与结婚行为分离。而夫妻关系证明书可以与结婚行为分离(事后查阅登记档案出具)。3、发结婚证行为依附于登记,是登记许可的组成部分。所以结婚证只能出具一次(但遗失可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则可以出具多次。如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者有关机关组织需要了解情况,登记机关可以出具仅供其工作中使用的证明。4、离婚,结婚证书应收回,夫妻关系证明书则不要求收回。
二、凡1980年
婚姻法颁布施行前登记或者未经登记的婚姻,法院在婚姻案件中均可以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但应持慎重态度
按1950年
婚姻法,因婚姻不以登记为成立条件,对婚姻首先需要审查其是合法婚姻还是违法婚姻——法院可以审查其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一般称为实质要件)和是否登记(一般称为形式要件或程序要件)。即使当事人骗取了结婚登记,该登记未撤销,对婚姻效力可以按照由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处理,将结婚证只作为证据之一,综合全案情况对婚姻效力做出判定。对此最高法院1957年法研字6028号《
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离婚时,可参照本院1956年法研字11633号复函“……取消双方结婚的关系。”
笔者认为,对于登记成立的婚姻,可以审理其效力予以宣告无效,不等于必须宣告。
国家行政可以分为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情形下,对于有法律瑕疵的授益行为不得撤销或者撤回。⒃
法谚“普遍错误构成法”——一个今天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是从一篇古罗马文章中结晶出来的。《学说汇纂》第1编14章3条:大约公元39年,巴尔巴蒂·菲利浦被选为裁判官,此后,却发现他原来是一个逃跑的奴隶。人们将他扔下了塔配伊山。为了使这一惩罚不失法律威严——人们在行刑前给予了他自由人身份。……他
发出的告示及做出的判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乌尔比安认为任何东西都不应宣布为无效;因为这样更人道,罗马人民也可将这样的职权授予一个奴隶,而且,如果知道他是奴隶,应给予他自由人的身份(因被授予公职而获得自由的权利)……行政行为应出于在他面前依据法律进行法律行为的人的利益以及人道的原则有效。
1563年11月11日特里登厅宗教会议上,有严重弊端的秘密婚姻被宣布取缔。此后婚姻必须在神甫或牧师面前缔结。如果婚姻是在一个假神甫跟前缔结的有效吗?托马斯·杉谢兹在其学说中首先援引了巴尔巴里法,另外还要求存在一个普遍错误,即普遍认为神甫是在合法行使其职权。法兰西斯科·苏阿雷兹也以巴尔巴里法为出发点:当普遍错误发生时,教会就在教会内外的关系中取代了无效的神甫职权(此观点录于1983年《教会法大全》第144篇及第1111篇第1条)。在宗教婚仪式中,神甫面队教堂参加婚礼的所有人有这样一句话:你认为他们存在不能结婚的障碍吗?要么今天说,要么永远别说——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夫妻身份是价值层面的东西,身份关系具有不可逆性的特点,无法恢复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