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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探析

婚姻效力探析


朱友学


【摘要】当前,时常出现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结婚登记未撤销时迳行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婚姻经历了从契约到身份的变迁,法院能否在登记未撤销时迳行宣告婚姻无效,首先应区分该婚姻是“身份”还是“契约”?
1950年婚姻法六条规定:“结婚应……登记。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婚姻是“契约”。对婚姻效力可按由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处理,但司法活动干预私权应持慎重态度。
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登记(虽包括补办)是行政许可行为——婚姻是“身份”。婚姻因登记、也只能因登记成立(赋予公民夫妻身份是登记机关专有权力)。所以,凡登记未撤销的,法院不宜迳行宣告其无效或者将其撤销。
本文对于1981年之前成立的婚姻,从如何实现实体公平和正义角度探讨;对此后成立的婚姻则仅从程序角度探讨。

【关键词】婚姻登记 婚姻效力 实体公平、正义 程序公正
【全文】
  无效婚姻是2001年4月修订《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规定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为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旨在规范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 , 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利益。
  婚姻,“有的仅指婚姻关系(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有的仅指建立婚姻关系的结婚行为;有的兼指夫妻关系和结婚行为。中国和很多国家都采取第三种用法”。⑴婚姻因结婚而成立。关于结婚,世界上存在着事实婚主义和形式婚主义两种立法主义。事实婚主义承认事实婚姻(即男女有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形式婚主义坚持婚姻以两性结合的法定形式为依据,当事人符合并履行了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法——————
  ⑴《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一版第292页
  律即承认其为夫妻。至于双方事实上有无同居关系则在所不问。反之,不履行法定程序,纵有两性结合事实亦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形式婚有法律婚与仪式婚之别,结婚仪式又有世俗仪式和宗教仪式两种。⑵从当前世界各国立法趋势看,事实婚正向形式婚过渡,形式婚中的世俗婚和宗教婚正向法律婚过渡。
  《围城》中曾描述:婚姻是一座城堡……。如果把婚姻比作城堡,按照1950年婚姻法,既可因同居成立婚姻,也可因登记成立婚姻。而按照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订),婚姻只能因登记成立(事实问题)和有效(法律问题),并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查婚姻效力,存在着两类情况:一类是当事人起诉离婚;另一类是当事人对特定婚姻请求法院宣告无效或者请求撤销。限于篇幅,本文仅根据婚姻登记性质变化,对于1980年的婚姻法施行前成立的婚姻,从司法活动如何实现立法宗旨,即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司法理念角度探讨;对于此后成立的婚姻,则仅从程序角度探讨。笔者认为: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审查不符合婚姻要件的,应如何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凡1980年婚姻法施行前的婚姻(登记或未经登记的),法院均可依法宣告,但应充分考虑社会效果,持慎重态度;凡1981年以后登记,结婚登记未撤销的,法院不能宣告该婚姻无效或者撤销该婚姻。二、在离婚案中,法院主动审查婚姻效力,宣告其无效的做法不妥。其理由如下,愿以此文抛砖引玉就教于各位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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