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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交易所与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因此,深交所在2003年初将"启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程"列为全年重点工作之一,8月份组织了国内首次投资者关系管理普及状况的大型调查,10月份颁布了国内第一个《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并于2003年10月22日在深圳举办了“投资者关系:市场各方的责任”高级研讨会。上述这些都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推进交易制度创新
  首先,深交所于2003年3月3日将基金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由0.01元人民币调整为0.001元人民币,抑制了基金市场“夹板”套利现象,促进了投资者之间的价格竞争和参与的公平性。
  其次,为了提高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市场更加公平和富有效率,深交所从2003年12月8日起将买卖盘揭示范围从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调整为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买卖盘揭示范围拓宽后,投资者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市场交易动向,通过对更全面、更透明的信息情况的分析判断,更好地把握合适的买卖时机。扩大买卖盘揭示范围也限制了市场涉嫌违规行为的空间,增大了操纵股价的成本和难度。
  最后,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在深圳证券市场进行大宗交易的便利性,深交所对原《大宗交易细则》进行了修改,新细则于2003年8月26日正式实施。新《大宗交易细则》扩大了适用范围,提高了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限额标准的灵活性,调整了大宗交易时间,减少了大宗交易信息对二级市场的影响,降低了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的成本,提高大宗交易操作的便利性,提高了投资者参与大宗交易的积极性。
   (四)配合证监会建立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
  出于费用和时间方面的考虑及其他诸多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的积极性往往不高,这就大大影响了社会公众投资者表决权的行使。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当前我国很有必要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渠道的、投票快捷方便、实时互动、便于管理、成本低廉股东大会投票系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1月29日专门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为配合证监会的行动,确保社会公众投资者表决权的行使,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均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实施细则,并建立和完善了有关技术系统。目前深交所提供互联网和交易系统两种方式供社会公众股股东投票,上交所则只提供交易系统方式投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的建立,更加有效和充分地保护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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