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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除权除息规则的合理性

  (一)根据上市股票定价原理,上市交易股票的价格是由包括公司资产状况在内的多种因素决定的,在进行分配前,股价包含了待分配利润这部分资产的价值,在进行分配之后,这部分价值就转移到投资者手中。质言之,上市公司利润的分配在性质上是一种财富的转移而不是财富的创造。当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派发红利时,派发红利行为本身并不创造财富,分配前后公司总财富(价值)是维持不变的。因此,当上市公司向股东分派股息时,就要对股票进行除息;当上市公司向股东送红股时,就要对股票进行除权。
   (二)从世界各国和地区证券市场的运作来看,上市公司分红后对股价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完全相同,但由于市场结构的差异,因此在除权除息理论价格的发布方式上略有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欧美市场的中介机构和信息服务商主导模式,在这些市场由于投资者并不直接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行情信息,因此行情信息提供商(例如Reuters和Bloom;berg)和经纪业务服务商等机构,负责根据上市公司的分红信息对股价计算除权除息理论价格,提供给自身的客户。为了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机构提供的股价行情显示中会使用一些特殊标志(例如EX前缀)。这些服务商的软件还提供对历史股价复权计算功能,以保持股价的可比性;另一种模式是亚太地区新兴市场的证券交易所主导模式,也是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模式。在这些市场中,证券交易所利用最新的网络和通信技术直接向整个市场发送行情信息,因此也负责除权除息理论价格的计算。例如,韩国证券交易所的行情完全通过其下属信息公司KOSCOM发送,投资者统一使用该公司设计的CHECK软件接收行情;中国台湾证券交易所则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根据上市公司分红信息,对收盘价进行调整,形成第二天(除息日)开盘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香港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服务部负责根据上市公司分红情况,对股价除权除息,并在除息日开市前的股价行情显示中向市场公布。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采用何种模式,从投资者接收信息角度是没有差别的。根据公平定价原则的除权除息处理不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侵犯,而是保护。
   (三)按照国际惯例,除权、除息价格是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税收等情况下,维持除权、除息后公司价值不变的理论价格。具体而言,当某一上市公司宣布上年度有利润可供分配并准备予以实施时,则该只股票就称为含权含息股,因为持有该只股票就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在这一阶段,上市公司一般要宣布一个时间称为“股权登记日”,即在该日收市时持有该股票的股东就享有分红的权利。进行股权登记后,股票将要除权除息,也就是将股票中含有的分红权利予以解除以维持公司价值不变。除权除息都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后进行。除权之后再购买股票的股东将不再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在股票的除权除息日,证券交易所都要计算出股票的除权除息价,以作为股民在除权除息日开盘的参考。因为在收盘前拥有的股票是含权的,而收盘后的次日其交易的股票将不再参加利润分配,所以除权除息价实际上是将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予以变换。例如:某股票10 送3 股,股权登记日当天股民甲以收市价10 元,买进1000 股共花本金10000 元(不含手续费、印花税),第二天该股除权,除权价为7.69 元,此时股民甲股票由原来的1000 股变为1300 股,以除权价计算,其本金仍为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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