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9日,在未通知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天津动力机厂及机电集团与北京福田环保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称“福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合资公司总共60%的股权转让与福田公司。在该次所谓股权转让中,天津动力机厂及机电集团采用相同方式伪造了应由作为合资公司外方股东的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出具的全部申请文件。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及市工商局仍然未对申请文件上所载外方董事签字与第一次股权转让时预留的外方董事签字予以核对,即根据该等伪造的文件再次批准了该次“股权转让”、签发了记载该次“股权转让”之后的股东及投资比例的《批准证书》(2002年12月19日),并完成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天津市政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纠错职责,放任违法行政行为的存在。
显而易见,天津市政府行政机关在前述审批及登记行为过程中明显存在怠于履行审查职责的行为。特别是在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发现中方股东及有关审批、登记机关的上述违法行为后,即以各种方式请求行政机关依法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但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行政机关仍未撤销其错误行政行为,放任错误行政行为所确定的非法法律关系的存在。
天津市政府行政机关的前述行为严重侵害了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客观上帮助天津动力机厂及机电集团实现了欺诈目的。同时,其行为帮助中方股东及合资公司持续违法使用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的专有技术及商标,该违法状态延续至今。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均在不附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受理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对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且违反法定程序,不对其拒绝受理此案的行为出具裁定书。其做法直接剥夺权利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在与行政机关长期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但是,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希望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纠正行政机关错误行政行为的愿望再次受挫。
2005年3月17日,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10日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并拒绝陈述任何理由。同时,法院表示到目前为止,天津市尚无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得以立案。为此,英国珀金斯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其不予受理决定做出裁定,亦遭法院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