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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中国人权的保障

  在行政诉讼刚刚开始实行之际,为了便于民众了解、运用这一传统上较为陌生的制度,媒体一直以来用"民告官"的称谓。由此也形成了对行政诉讼法的误解,人们(包括许多法官、律师)以为行政诉讼只能针对行政机关提出。其实,立法者在起草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已经考虑到非政府组织作为被告的可能性,同时使用?quot;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个概念,来指称行政诉讼被告。但是,由于存在误解,规则转化为现实,经历了一个过程。
  近年来,学生挑战公立学校管理行为、村民起诉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法院为保障学生、村民之合法权益,对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被告的规则进行了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认为公立学校、村民委员会等非政府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在某些事项上行使着一种公共管理权力,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宜用民法规则加以调整,而应适用行政法规范。
  承认此类组织某些管理权力的公共行政性质,将因此引发的争议归类为行政案件,无疑为组织成员的个体权利提供了司法保障的途径。在法院判决的推动之下,一些有着同样性质的非政府组织,开始逐步重视以符合当代法治要求的规则来约束其管理行为。
  五、只是作为推动力量之一种
  在现有制度框架之下渐进地推动中国人权保障,行政诉讼在这个方面有着非常显见的作用,而不仅仅限于扩大受保护的权利范围和把行使公共权力的非政府组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在此无法予以详尽、全面的说明。自1994年至1999年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总量每年递增,至少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民众寻求司法保护其权益不受政府非法侵犯的意识,在不断增强。 1994-1999行政诉讼收案情况统计表。单位:万件
  年度 一审收案 二审收案
  1994 3.5 0.8
  1995 5.3 0.96
  1996 8.0 1.15
  1997 9.1 1.28
  1998 9.8 1.43
  1999 9.75 1.8
  但是,必须指出,行政诉讼对人权保障的推动,并不是由法院独立完成的。以受教育权的保护为例。教育案件之所以在1990年代后期方才大量兴起,至少与以下因素有关。其一,政治化教育的改弦更张,即从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教育走向正常的专业教育,管理秩序和规则治理取代革命、造反、斗争;其二,学生投入教育的成本增加,即从享受国家免费教育或者低收费教育,转向高成本投入的教育;其三,学生就业竞争激烈,即从以往国家统一分配到条件较为优越的单位,转为在人才市场中去竞争满意的工作;其四,知识时代、信息时代对高级知识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受教育程度高低足以决定一个人追求更幸福生活的可能性;其五,法治进程中权利意识普遍增强,中国大陆诉讼现象渐趋增多、人们一?quot;厌诉"传统就是例证。正是在此背景之下,保护受教育权的呼声才会高涨,学生才会对侵犯其权益的学校管理行为谋求司法救济,法院才会对此作出回应。而且,在对教育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的时候,改革者最初也可能没有想到,这些改革措施促发了受教育权问题的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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