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中国人权的保障
沈岿
【全文】
Stumbling Forwar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China
一、引论(Introduction)
二、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Judicial Revie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三、权利保障的范围(Scope of Protected Rights)
四、公共权力与个体权利(Public Power and Individual Right)
五、只是作为一种推动力量(Only as One of the Forces to Improve Human Rights)
一、引论
人权作为一个现代概念,主张任何一个人的权利都不得受到非法侵犯,无论该侵犯来自其他个人,还是来自政府。然而,政府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始终是支持人权主张者所关注的核心问题。这就是我在此选择从行政诉讼角度观察中国人权保障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因为,正如大家所公认的,一个中立司法机构对被认为违法侵犯权益、从而引起争议的政府行为之审查,虽说不是最佳的但也是不可或缺的权利保障机制。
人权也是一个源自西方世界的概念,从其诞生至今,从早先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所谓的"消极权利"),到后来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所谓的"积极权利"),无不透露出对个人价值的关怀。同时,西方人尽管已经认识到,当今许多权利不再是对立于政府的权利而是通过政府的权利,但传统上对政府的不信任根深蒂固、并成为保障人权之制度安排的基础。与西方历史不同,中国经历了两千年"君主+官僚"的集权制度,而儒家文化在主张各种社会关系和谐的同时也压制了对个人自由、权利的重视,形成了受到欺压的民众不是诉诸制度外革命就是依赖明君、清官的习惯。1949年以后,计划经济、集体主义意识形态和法律虚无主义又持续了三、四十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行,公民个体权利意识才日益增强,政府也在国内与国际各种力量推动之下努力履行对法治的承诺。然而,传统文化与旧制度的"遗产"依然存在。讨论中国人权保障问题,也必须放在这样一个制度沿袭和变迁的情境之中。否则,面对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我们可能会失去在中国进一步推动人权发展的信心。这是我从行政诉讼角度观察中国人权保障的另一个出发点。 二、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
1980年颁布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处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审理行政案件,由此开始了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尽管主要用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并不完全适应对行政争议的处理,但是,这一试验为以后独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建构积累了知识与经验。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度试验的基础上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学者们称之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象征着在行政领域实行法治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