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能完全实施的法律不能颁行。难以落实、得不到有效实施的法律可能是不好的法律,应当使法律符合实际,便于实行。法律的价值具有相对性,只有有效有益有用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公民自觉遵守。以法律为标准,以实践做验证。无法则无国。法律可变,法治精神不朽。
6、不仅司法要独立,立法也要独立。这是由法的公正、科学性质所决定的。专家立法,专业人员司法,懂法的人执法,司法审查,全民立宪。理论法要通过民主形式转化为现行法。
7、法制随自由的增大而日益简单,自觉守法者日益增多。
五、道德观
1、物质永远不可能无限丰富,否则就不要分配,所有人的需要都完全相同,也就是说消灭了个体的差别,任何人的素质、思想、需求完全相同,这是不可能的。人的精神具有无限性,而人的能力及物质财富都是有限的,这个矛盾永远存在。宇宙可以有限,而人心可以包容宇宙。所以,大公无私不是损己利人,不能损人利己也不能损己利人。个体无损己义务,他人也无损人的权利。有道德不等于必须无私奉献,而是指不损人而利己。大公无私是一种绝对化的虚幻道德规范,建立在物质的无限丰富、人性的绝对优越的假设上。
2、公民可以单独或集体对抗直至推翻政府,道德本质上与 利益无关,是不计得失之超然态,是奉献、牺牲、限制自我。社会的和谐离不开道德的作用,财富不能平均,人的能力有大小,所以道德人必然索取少,奉献多。
3、对于公民而言遵守道德规范是最积极的守法,建立公民的法治信仰,是预防违法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普法是荒唐的,法律科学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否则是蔑视法律而不是尊重法律。
4、私益的限制,求得公益的时空,不是鼓吹个人主义,也不是鼓吹集体主义。以公益为基础,私益为目标。公益的必要性,私益的目的性。
5、三种基本道德:大公无私、自利、自私。自利是公德,无私是私德,自私是缺德。
六、民主观
1、公民造反的权利是法治实现的保障,造反是民主权利的最高表现形式。当法律强制或非法压迫达到压制民主、破坏民主、侵犯民主权利的根本时,公民可以单独或集体对抗直至推翻政府,打破一切暴力机关。国家法律与公民利益或意志总是存在紧张关系,国家意志不等于公民意志,执法者意志不等于国家意志,执法者可能犯法。法律不可能完全达到民主本身,不可能完全民主化,民主也不可能实现完全法律化。民主与法制的紧张也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统一性是相对的。法律违背民意,执法者违法都会破坏民主,所以公民有对抗政府的权利。国家意志的相对性的体现:人民意志,少数统治阶级的意志,往往冒充人民意志,使其成为绝对化的意志。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