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德国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曾对实然与应然各自的内容作了如下对比归纳:感觉世界—理智世界,现象之人—规范之人,后天的—先天的,直观—概念,现象—本质,经验的—超验的,体验—思考,固有的—超越的,敞开的体系—封闭的体系,词序学—公理学,事件—规范,具体的、实在的—抽象的、一般的,事实上的强制力—精神上的权力,实效性—有效性,他律—自主,强制—自由,因果性—目的性,事情—本质,基础—上层建筑,利益法学—概念法学,法社会学—规范法学……考夫曼还总结了历史上关于实然与应然关系的三种基本观点:实然与应然是一致的(一元方法论),实然与应然是不一致的(二元方法论),实然与应然是等值的、相互关联的(对极方法)。参见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页。另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95页;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一、二章。
〔2〕 汉斯·波塞尔:《科学:什么是科学》,李文潮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18页以下。
〔3〕参见Kaufmann,Rechtsphilosophie,1997,S.55 S.70 S.93—15 汉斯·波塞尔:《科学:什么是科学》,李文潮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18页以下。 〔4〕参见上引,Kaufmann,S.70,.93—15;Kaufmann,Rechtsgewinnung,1999,S.13 〔5〕陈金钊把法律发现的目标看作是如何寻找正当的个案裁判,发现针对个案的解决方式,并认为成文法只是解释该方法的适当论据,但法律发现(实为个案裁判发现)本身不是方法,如何发现法律才发生方法问题。参见陈金钊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3页。 6〕在中国,法院以无明确规定而拒绝受理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如2002年西南某高校女学生因未婚怀孕被学校勒令与其男友 一道退学,两学生以学校侵犯自已的受教育权和隐私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以学校勒令学生退学是内部管理行为 ,不属行政诉讼和法院管辖为由驳回起诉。而今年在英国,一女大学生以相同的原因告倒开除自己的原中学,学校对她给 予了赔偿,并表示道歉,还准备修改有关处理女生怀孕的校规。见《楚天都市报》2003年1月27日。陈 金钊把法律发现的目标看作是如何寻找正当的个案裁判,发现针对个案的解决方式,并认为成文法只是解释该方法的适 当论据,但法律发现(实为个案裁判发现)本身不是方法,如何发现法律才发生方法问题。参见陈金钊主编,《法理学》,北 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3页。参 见上引,Kaufmann,S.70,.93—15;Kaufmann,Rechtsgewinnung,1999,S.13 〔7〕参见前引〔3〕,Kaufmann,S.90—16 〔8〕同上,S.148 〔9〕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9页。该书中,王路把逻辑仅视为演绎,演绎就是推理。本文亦持这一逻辑观。 〔10〕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44页。 〔11〕参见Kaufmann,Rechtsgewinnung,1999,S.72 〔12〕K.Engisch,WahrheitundRichtigkeitimjuristischenDenken,1963,S.18 转引自前引〔2〕,Kaufmann,S.90—10 〔13〕Larenz/Canaris,MethodenlehrederRechtswissenschaft,1995,S.104 14〕Larenz,MethodenlehrederRechtswissenschaft,1991,S.453 〔15〕F.Bydlinski,JuristischeMethodenlehreundRechtsbegriff,2 Aufl.1991,S.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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