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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演进:过程、式样和趋势

  
  对于“非西方后发展国家”(如中国)而言,它们的法律的发展则可能遭遇更为特殊的多重社会问题和矛盾。表现在:
  
  首先,这些国家既要实现法制的现代化,建立“理性化”的法律制度和秩序;又必须要认真对待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压力和所谓“后现代主义”的法律文化的冲击。
  
  其次,这些国家都不可能摆脱“国际摩擦的法律文化背景”:一方面,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要求各个国家的国内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法律在本质上体现国家性,要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因此它们的法律的发展也将面临着价值选择的冲突和矛盾,也必然存在一系列悖论,如法的“全球化”(国际化)与“地方化”(本土化)、法的“统一性”与“多样性”、法的“平衡发展”与“非平衡发展”,等等。这些多重矛盾和冲突因素,都将制约和影响未来法律的演进和发展。
  
  从总体上看,随着科技文明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民主的建立和民众权利意识、主体意识的增强,实现法治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非西方后发展国家)法的发展的一个目标。尽管法治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法治作为“理性化的制度”,反映了人类制度文明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它的原则、制度、精神和价值,已愈来愈多地被各国政府和人民所认识和接受,成为治理国家之基础。在已经实行法治的国家,完善法治和设计出适合时代发展的法治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而那些尚未实现或正在实现法治的国家,它们所要完成的任务则更为繁重和复杂一些,例如,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继承传统和合理吸收、借鉴域外法律制度,完成法治精神和原则(从“身份”到“契约”,从“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的转变,等等。无论如何,法治化取向已是法的未来演进的一个主要倾向。
  
  但“法治化”绝不是指法的“一元化”或“一体化”,不是说,世界各国最终将采取同一种法治模式,走完全相同的法治道路。事实上,由于法律发展的起点和社会背景不同,要求一切后发展国家重复西方国家17-18世纪以来的法治演进的轨迹是不可能的。正如美国法人类学家霍贝尔(E. Adamson Hoebel)所指出的:“在法的进化过程中,没有一条笔直的发展轨迹可循,作为社会进化一个方面的法的进化,同生物界中各种生命形式的进化一样,不是呈一种不偏离正轨的单线发展态势。”这主要是因为法的进化象文化的进化一样,是“由简单而复杂、由同质而异质的发展过程”,这样一个过程在未来将仍然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各民族-国家文化的差异和冲突,不同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矛盾不会因为人类对法治的选择而消失,反而可能会因此而强化。在此意义上,各种具有文化和历史传统的法律制度(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尽管在本质上可能属于同一历史类型,但它们之间的差别是不会彻底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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