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的精神、原则及法的本位的演化过程来划分法的演进阶段,不失为一种有理论价值的视角。从这一角度,我们把法的演进历史大体上分为三个时代:
义务-团体本位时代。这主要是指法律以人们的义务为出发点和重心、强调“集体(团体)人格”和集体利益的时代,例如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时代。梅因在考察古代法发展的历史时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即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他指出,在人类社会的幼年时期的法律制度中,一个较显著的特征就是它所体现的家族-团体本位:“团体”——宗法或家族集团被视为“永久的和不能消灭的”,而法律的形成则不过是为了要适应这样一个独立团体的制度。在此制度之下,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决定于人们在家族及其他“特定团体”中所具有的身份和地位,等级观念成为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基础和实体内容。因此,这一制度,很少有“契约”活动的余地。它以公开的“野蛮”、“残暴”为后盾,其实质在于抑制人们作出与团体本位相左的行为,给人们的人身和精神套上难以挣脱的法律枷锁。
权利本位时代。这主要指法律强调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和重心的时代。从哲学上讲,权利观念的普及和泛化,是伴随着人类观念的第二次觉醒(个体主体性的觉醒)而出现的事实。个人所有权的保护和发展,精神劳动的独立与自由,使社会的个体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价值和特殊性。于是,强调以自由公正为基础、以个人为本位的个性主义平等观由萌生而渐趋成熟。在西方,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推进了人类的个体主体性的全面觉醒。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相继提出“天赋人权”、“契约自由”、“法律平等”、“分权制衡”学说,把个性解放运动从文艺思想领域转向政治法律领域,也引起了社会关系领域的一场革命性的转变。各种权利的宣言,被西方国家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以来的立法接受为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一个新的法律时代——权利本位时代悄然而至。这个时代持续一个世纪,以崇尚权利观念和原则为基本特征。
社会(责任)本位时代。19世纪末以来,随着西方工业经济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在法律领域也出现了一种所谓“社会化”倾向。这一更迭的总体特征就是个人权利本位代之以法律的社会(责任)本位。但“社会(责任)本位”的基点是对个人意志和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因此它实际上是权利本位的改造形式,是权利本位在新的条件下的延续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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