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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究竟贡献了什么?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国家与社会范式从以社会批判国家的隐含政治立场很自然转化为基于“事件”的随时随地的自我反抗艺术,这不仅在瓦解着社会科学研究的自主性,更主要的是在瓦解着市民社会自身的政治性。这样的效果可能是国家与社会范式所始料不及的,而它实际上是社会科学自主性和国家与社会范式发展的自然结果。社会科学的自主性本身就是没有价值根基的自主性,国家与社会范式其实也假定的是没有国家的自发社会。由于缺乏价值根基,社会科学的自主性很容易被一些偶然要素所支配;由于没有国家这个统一的政治大脑,社会也必然被个人所撕裂,因为构成社会的个人就是那个每时每刻都在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因此,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试图利用社会来对抗国家的时候,这个社会早就变成个人瓦解的对象。1990年代流行的消极自由实际上就在假定不仅国家是个人自由的敌人,甚至社会也是个人自由的敌人。自由的个人不仅要防止来自国家的干扰,也要防止来自他人的侵害,而恰恰是个人为了避免来自社会的侵害才心甘情愿地委身于极权主义的国家。这不仅是自由主义所面临的悖论,而且是我们的现实政治处境的一部分。
  
  因此,社会科学的价值根基和市民社会的政治意识,最终被自由主义的理性人吞噬了。这些理性人只有通过利益的相互交换或者反复博弈才能组成一个社会,但这不是一个公共性的社会,而是局部性的利益群体,即便由此形成国家,也不过是一个没有公民精神支撑的依赖私人利益结成的空洞的法人团体。正是因为这种社会的局部性或私人性导致了知识的地方性。当作为小传统的地方性习惯法被理解为地方性知识,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也被理解为另一个不同的地方性知识,当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被理解为两种不同的法律知识体系和传统的时候,当国家法和民间习惯法在法律多元的概念中被等量其观的时候,国家已经彻底丧失了公共性,彻底丧失了其政治意含和伦理意含,它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大脑和伦理实体。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区别仅仅是起源的不同或者表现方式的不同,而不是基于国家与社会本身的不同。丧失了区分国家与社会的政治标准,这种法律多元或者地方性知识很自然陷入到相对主义之中。
  
  在相对主义的根基上如何建立政治权威秩序呢?本书第一章讨论的国家转型足以让我们看到这个问题的关键性。在本书中,传统帝制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被理解为政治秩序合法性的转型,但是,这种合法性转型中的政治权威意含并没有展现出来,人民主权取代君主主权的政治意含被理解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合法化”方法或者技术的转变,由此将人民主权和宪政理解为一种政治统治的合法化技术。合法化的政治“权威”无形中变成了一种合法化的政治“权力”,政治变成了没有“权威”意含的赤裸裸的权力,由此民族国家的合法性重建不是建立在人民的政治自觉上面,而是建立在社会的认可上面。而“人民”与“社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具有完全不同的意含。正因为如此,国家的转型仅仅意味着一种国家治理技术从“儒家模式”向“法家模式”转变(参见本书第一章),而不是政治权威秩序的全面转型;现代法制的兴起也不过意味着国家治理技术的转型。(参见本书第四章)
  
  这种政治技术化的倾向来源于对“公共领域”这个概念的理解。在本书中,“公共领域” 变成一个相互妥协、相互交涉的领域,由此成为一个没有公共性的技术领域,一个纯粹的程序性领域。国家转型由此被理解为各种社会力量在这个程序性领域中相互妥协和交涉的过程,其中所涉及的“革命”也同样被理解为一种程序性技术。这实际上将“革命”等同于暴力的使用,与土匪的“暴乱”、民众的“造反”等量其观。因此,尽管本书无意解构“革命”,但是,这种对政治进行技术化的程序性理解,无疑打消了“革命”的政治意含。否定革命自然会成为这种程序主义技术政治的结果。正是在这种程序主义的技术政治观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真正理解这二十年多年来解构中国革命种种努力(包括最近史学界以袁世凯的宪政来批评孙中山的二次革命),真正理解“告别革命”究竟要告别什么。由此,程序主义成为在相对主义基础上建立政治秩序的法宝。“程序正义”成为“法治”的代名词,中国的法治秩序只能依赖程序性技术建构起来,而不是依赖国家的政治秩序确立起来,因为在这种程序主义的原则之下,国家的政治已经被行政程序所吸纳了,“行政吸纳政治”的治理模式取代了共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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