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法律暴力的遗忘实际上隐含着对国家的遗忘,对市民社会如何可能的遗忘,对自身历史的遗忘,对“人对人是狼”这种无政府秩序的遗忘,对我们身处的弱肉强食的恶劣环境的遗忘,对追求美好生活的政治信念的遗忘。没有强大的民族国家,没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市民社会的财产、安全与和平永远不会具有保障。如果说国家暴力是一种的恶的话,那么这种恶也是为了克服市民社会本身的恶,克服深深植根于人性中的恶,因此国家暴力是一种必要的恶,而且是达至至善之至恶。
三、
本书就是这种时代遗忘症的一个见证,尽管它自觉不自觉中与这种遗忘作斗争。当人们已经习惯于不假思索地使用“社会转型”这个概念时,本书中一直坚持使用“国家转型”,因为没有国家转型实际上就不可能出现社会转型,或者说社会转型根本就没有意义。不过,无论是使用“国家转型”还是“社会转型”,都是放在“国家与社会”这个理论框架下来讨论的。在今天,“国家转型”与“社会转型”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之所以显得如此重要和迫切,就在于我们如何在理论上看待“国家与社会”。
“国家与社会”作为普遍采用的理论分析框架是90年代社会科学兴起的重要成果之一。这个分析框架的提出不仅是一种理论思考,而且也意味着一种政治表述。这里所谓的政治表述并不是说这种理论的提出或者适用具有什么明确的政治目的,而是说这种理论本身就支持了某种政治立场并由此产生了具体的政治效果。
社会科学的原则是价值自由和社会科学自主性,这些原则本身就意味着社会科学知识的生产本身是非政治的,它有自己的自主性逻辑,不受政治、经济等要素的影响,不受政治的干预和国家的控制。与此相呼应,“国家与社会”范式也在假定社会具有不受国家干预的自主性。尽管理论思考不受国家政治的控制和理论思考的对象不受国家政治的控制是两个问题,但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中,或者在“市民社会”的概念中,这两个问题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知识生产领域和市场秩序领域乃至乡村社会秩序领域构成了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这样一个“市民社会”概念不仅反映了90年代初知识分子的政治诉求,而且反映了社会科学在本土化研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本书的第十章就检讨了“市民社会”概念在中国所面临的问题。
由于社会科学兴起以科学的面目出现,1980年代知识分子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如何捍卫个人价值信念的知识分子人格问题在1990年代就轻而易举地转化为知识分子群体如何构成市民社会一部分的问题。知识进入了生产领域(“知识生产”这个概念已经溢出了知识社会学的范畴),成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社会科学研究与市场经济秩序正是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中形成了同构,二者都属于不受国家干预的社会领域。知识分子走下了“立法者”的神坛,成为知识市场上的产品提供者,成为文化商人,由此导致所谓“人文精神衰落”的哀叹。“捍卫人文精神”(人文科学)与“知识生产市场化”(社会科学)构成了1990年代一对重要的主题。不过,这种对立是虚假的、表面性的,二者不过是同一根茎上盛开的两朵不同的鲜花。滋养它们的同一根茎就是没有价值根基的“自由”,是“漂泊知识分子”的自由,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自由,是市场经济的交易自由。自由主义不仅构成了市民社会理论的政治意识形态,也构成了90年代流行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政治基础。
因此,“国家与社会”表面上是知识自主增长的科学范式,实际上却产生巨大的政治效果。甚至可以说,它从一开始就不是中立的。中立是自诩的,一旦中立就意味着可以采取任何价值立场,并且可以有效地掩盖这种政治立场。“国家与社会”范式的前提就是假定存在着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并由这个独立的自由社会决定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就是说,不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决定了“国家是什么”和“社会是什么”,而是“社会是什么”决定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什么”,进而决定了“国家是什么”。因此,“用社会来规定国家”就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政治实质。这种政治立场在法学中不仅体现在“用社会权力来规定国家权力”以及“通过法治社会来实现法治国家”的主张中,而且体现在法学界关于“刀治”(“法制”)与“水治”(“法治”)的争论之中。如果不理解这种争论的政治目的,就会简单地将这些争论看作是缺乏学术依据的无聊的口水仗。由此,在“国家与社会”范式中,国家不再是一个独立自在的存在实体,而是社会的附庸,它不过是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建构起来的法律机器而已。国家没有自己的独立的主张,其存在的目的仅仅是服务于社会的需要,比如保护市场经济、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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