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像例子”是书中的一个重要例子(页116-118)。
现在,我们尝试分析前面提到的中国例子,也即路人被砸伤的案例。
首先,如果判决被砸伤者也即原告胜诉,那么,就出现了数名被告成为“无辜者的”局面。反之,如果判决被告胜诉,原告也就成为了“无辜者”,而且可能出现要比“数名无辜者”还要无辜的情形,因为原告自己一人承担全部损失。当然,还有第三种方法,判决原告和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损失,按人数比例分配责任。三种方法都有一个共同特点,这就是在某种程度使“损失始作俑者”成为制度的受益者。然而,因为查明“真凶”是不可能的,所以这是一个无法避免的附带结果。而且本案的奇妙复杂就在于不知谁为“始作俑者”。在这个意义上,这个共同特点可以忽略不计。
第三种方法看上去好像还是不错的,因为,大家都承担了相对而言较少的损失,因为除了一个“真凶”之外,其他所有被告加上原告由于“均摊”而使每个“无辜者”都减少了自己的支出。但是,这里存在一个糟糕的激励:原告因为希望减少自己的支出,而且为了发泄自己的无辜不满,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将会尽力将尽可能多的被告拉入诉讼,于是,这就在增加了政府成本(法院调查被告是否有关)的同时增添了社会对立(原告和潜在的更多被告的对立)成本。而且,原告也有自己的成本支出,这就是查明并且举证哪些被告是有关的。就日后的激励来说,原告为了避免再成为“无辜者”,即使是承担较少损失的“无辜者”,其也将不愿意再次行走这条道路,其他路人也将避免行走这条道路,这条道路于是也就成为了一种公共浪费。当然,对被告来说是有正面激励的。被告将仔细思考自己未来的措施,尽量使自己成为与侵权事件的发生“没有关联”。在成本和激励之间,我们可以看到一种尚能接受但并非比较理想的平衡。
再看第一种方法,也即原告胜诉。如果原告胜诉,那么,一个成本就是政府成本(法院调查被告是否有关),同时原告也有自己的成本,也即查明并且举证哪些被告是有关的。但是,这种解决方式的激励结果在总体上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种判决,使各个被告在未来必须要谨慎小心自己的行为,尽量不去投掷物品。尽管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因而自己只需承担较少的败诉责任,然而,自己依然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于是所有被告也就都存在了避免“侵权”发生的激励。此外,为了避免自己成为一个承担责任的“无辜者”,楼上住户总要想方设法改善条件(比如改善阳台设施以使他人认为自己不可能仍下物品),监督其他住户,以在出现类似纠纷的时候,证明自己是“无关”的,等等。就原告一方来说,以后在经过楼下的时候依然无须过于担心。就这条道路本身来说也不存在公共浪费的问题。在成本和激励之间我们看到了较优的平衡。
再看第二种方法,也即被告胜诉。如果被告胜诉,政府成本(法院查明被告是否有关)和原告的起诉成本(查明并且举证哪些被告是有关的)是无法避免的。然而,这种判决的激励效果在总体上是负面的。首先,原告以及以后类似“原告”的人将不敢行走楼下的道路,从而道路将会废弃。其次,楼上住户将不会在意自己的行为以及其他住户的行为,从而使该楼区成为危险地带,侵权事故完全可能不断发生,导致各种成本不断出现。在成本和激励之间,我们几乎看到的是糟糕的平衡。
依照《简约法律的力量》的思路,成本和激励之间的良好平衡,是法律“简约”的关键(页30以下)。实现了成本和激励之间的有益平衡,也就实现了法律的“简约”。因此,第一,“简约”不是“简单”的重复,其更为重要的是种经济学的概念。第二,这种经济学的思路并不是简单的会计成本、机会成本思考的翻版,其还融入了政治经济学的思考,也即成本正当性的证明。第三,正因为成本与激励之间的关系是关键性的,所以,即使表面上看来“复杂”的规则,只要其具有成本激励之间的正当性关系,其依然是“简约”的(参见第一章)。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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