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依据《
广告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文件来看,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专利标记属于一种广告行为。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上述规定似乎与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人及被许可人的标记权的权利性质 有不和谐之处的。
(四)产品标识标注中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15、文字、数字、字母、计量单位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由于繁体中文可以注册为商标而标注在包装上,视为合法;而如果是非注册商标而使用繁体字,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用规范中文,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实践中,标注净含量的数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标注行为受到《
广告法》的调整。根据《
广告法》第
七条、第
十二条规定,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同时,标识标注内容应当真实。 因此,在产品标识标注中,“较高”、“更干净”、“更顺滑”、“效果更佳”等用语应当谨慎使用;使用“新设计”、“创新产品”、“独特的”等修饰用语,应当有确凿的证据。而且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6、图案、肖像、包装整体等
产品标识可以用图案来表示,这一图案可能构成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如果使用他人图形作品,则须获得
著作权法上的著作权人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