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和重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7、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刷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而在实践中,所有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均应标注生产日期,不论是限期或非限期使用产品。上述要求对国内生产以及从国外进口、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全都适用。因此从实践中的要求而言,产品生产日期就成为必须标识的内容。
8、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机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9、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三)生产者根据自身情况可以选择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有:10、产品产地;11、认证标志;12、名优标志;13、产品条码;14、注册商标及专利号标记。这5项内容生产者可以不标注,但是如果标注,那么所标注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10、产品产地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对于进口产品,如前所述,应当注明原产地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11、认证标志
我国实行企业产品质量自愿认证制度。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在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12、名优质量标志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