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人大会议前一个月和在其他会议期间以外的时间,司法机关提请要求对采取人大代表强制措施、审判的。人大常委会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审判与打击报复相关,就还必须进行实体性审查。如果司法机关的程序合法、不存在打击报复的情形,则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反之,则不予许可。
2.、完善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具体操作流程及审查的期限
在具体的操作流程上,笔者主张,首先,有关司法机关应当提交提请要求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审判的正式法律文书和相关的程序性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由人大法律委员会初步受理,人大法律委员会应当通知该人大代表提交辩护意见及相关材料,由法律委员会审查后拿出审查意见,交由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表决。
在审查期限上,对于司法机关提请要求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一天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于司法机关提请要求对人大代表采取逮捕措施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二天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于司法机关提请要求对人大代表进行审判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七天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于已经许可采取拘留措施的,有关司法机关在逮捕后应当及时报告作出许可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对于已经许可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有关司法机关在进行审判时应当及时报告作出许可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
3.建立对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作出许可与不予许可的决定出于种种原因,不免存在错误,因而,必须建立相关的救济途径予以补救。
首先,司法机关对于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应当有权要求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进行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以提交上一级司法机关,请求上级司法机关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该不予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因此,建立这种制度有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