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主权让渡具有互让性和渐进性。历史表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出现的每次危机,都是各成员国在尊重对方合理利益的基础上经过谈判和协商,相互妥协后得以解决的。在这一危机解决过程中,各成员国都得到了因他方让渡部分主权而产生的利益,由此即可看出主权让渡的互让性。同时,主权让渡的渐进性表现在:主权让渡是从相对并不敏感的经济领域开始的,而在经济领域中又是从各成员国较易接受的煤钢经营权开始的。而后,在关税主权让渡的基础上才开始了货币主权的让渡。最后,在已有大量经济主权让渡之后,才开始了较为敏感的政治主权的让渡。
再次,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广度和深度存在着诸多局限性。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欧盟介入的政策领域范围大大拓宽,介入程度之深刻也远非一般国际组织所能及。但是,由于各成员国利益取向不同,加之欧盟缺少一个权威的政策制定中心,以致其介入政策领域的范围和程度仍远未达到主权国家的水平。即使在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单一欧洲市场,电信、邮政、能源、运输和政府采购等关键领域的统一市场仍未形成;而在服务领域,统一市场根本就不曾存在。同时,在欧盟国家让渡对外独立权、自卫权和对内最高权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困难。 (23)因此,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24)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让渡是有法律、制度保障的。第一,《巴黎条约》、《罗马条约》、《马约》等欧盟基本条约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应承担的义务和应让渡的权力,这就给各成员国主权让渡提供了最为基础的法律保障。第二,欧盟法可直接在各成员国适用且其效力优于成员国国内法,这就使得各成员国在立法及司法方面得以和欧盟保持一致,消除了成员国间原有法律制度中的一些不和谐因素,从而使其在经济合作和其他合作领域的法律都统一到欧盟法上来,为各成员国让渡部分国家主权提供了更进一步的法律保障。第三,欧盟内形成的一套独特的民主制衡机制(主要体现为欧盟的运行、决策机制),又为各成员国的主权让渡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欧洲观念”: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理论动因
在人类历史上,民族和国家的分裂与融合并不少见,但是,像欧洲一体化这样在条约的基础上使得各成员国摒弃民族主义的发展模式,让渡部分主权而联合起来的现象却十分罕见。深入挖掘这一历史现象可以看出,推动欧洲一体化发展的基本动因是欧洲民众对大一统的“欧洲观念”的认可。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从这一观念形成伊始,就涉及到主权让渡的问题。
“欧洲观念”的来源有三:基督教文明、因受外来文化冲击而增强的“欧洲自我意识”以及因战乱频繁而产生的希望和平、寻求联合的愿望。最早阐述“欧洲观念”思想的法国人圣•皮埃尔认为,不仅可以把欧洲建设成为一个像亚洲或非洲那样的理想中的各民族的集体,而且可以建成一个实实在在的有自己的宗教、习俗、风尚乃至法律的社会,其中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在不遇到困难的情况下脱离这个社会——“欧洲邦联”。 (25)而要建成这样一个邦联,就必然要涉及到主权让渡的问题。随后,圣•皮埃尔的这一思想得到了卢梭、康德、雨果等知识分子基于对共同的欧洲历史文化的认同感而做的大力发展和阐扬, (26)再加之欧洲在政治上四分五裂后民众萌发了一种以民族国家的联盟来求得和平的思想,使得“欧洲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从而为国家主权让渡、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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