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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与主权让渡——以欧盟为视角

  然而如前所述,国家政治主权的敏感性使得多数成员国不愿意完全将这一核心主权让渡给欧盟,以致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目前还不能完全超越严格的主权国家控制的限度,这就阻碍了超国家的一体化模式在外交和安全领域的形成。从这一意义上讲,欧盟国家政治主权的让渡过程,是一个在“欧洲化”向心力和“国家控制”离心力综合作用之下的逐渐演进过程,其每一步进展都是经由错综复杂的相互妥协得来的:比如围绕《尼斯条约》进行的谈判就非常艰难。欧盟各国,特别是法、德之间的分歧凸现,这表明欧盟内部建设和改革的深入发展激发了欧盟各国利益与主张的分歧。欧洲人在尼斯会议以后的心态,与其说是庆幸会议的成功,还不如说是忧虑内部分歧的加深。但是,尼斯会议虽未解决机制改革的全部问题,却为《欧盟宪法条约》的 签署奠定了基础。
  (三)司法与内务合作:法律主权的让渡
  主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主权国家在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的最高权威。主权国家通过订立国际条约或加入国际组织,接受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规约对国家法律主权的规定,使得国家法律主权的让渡成为现实和必要。就欧盟来说,为有效解决毒品、恐怖主义等国际性问题,建立一个自由、安全、公正的欧盟,特别是建立一种“欧洲公民资格”作为欧盟超国家性的象征, (21)就需要各成员国对法律主权进行让渡并在执法等内务领域展开合作。在《阿约》批准后,司法与内务合作被纳入到欧盟超国家体系之中,从而使这一领域的主权让渡也进入了具体实施阶段。值得特别关注的是,2004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在这一欧盟宪法性质的条约生效后,将大大加深各成员国让渡法律主权的程度,并为欧盟的有效运转、各成员国的主权让渡和欧洲一体化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主权让渡的特点:对欧盟国家主权让渡进程的理论抽象
  为了更好地了解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主权让渡的现状和未来,我们有必要对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特点作一总结。
  首先,欧盟各成员国让渡部分国家主权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其过程未包含任何武力或强权因素。各成员国是否让渡、让渡多少国家主权,都是由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而独立做出的决策,正如英国国际法学者阿库斯特所说:“参加像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市场)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想法,在一个世纪以前,会被认为是对独立的不可容忍的约束,但是今天已从比较现实主义的关于经济上有利与否的角度来探讨问题了”。 (22)从这一角度来看,各成员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向欧盟让渡部分国家主权,正是其主权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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