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制定行政程序法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和发展人权事业。保护人权是现代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也是建立健全法治的重要宗旨之一。随着人权事业的发展,人们已经明显地意识到,完善
宪法及其他实体法固然能够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但要使人权保护的实体法真正发挥作用,更多要依赖 于程序法的力量。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程序法建设,用程序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已成为当今人们的共识。应该说,行政程序与立法程序、司法程序一样在人权保护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行政程序法之所以在人权保护中具有如此重要作用,是因为它可以为公民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提供参与、监督、防卫及救济的权利。公民在行政机关作出不利行政行为时,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参与行政决定的制作过程,表达自己的意愿,以防作出不公平不合法的决定。此外,行政程序法赋予公民的申辩、要求说明理由、拒绝等权利对于监督行政行为,防止侵权的发生也具有重要作用。行政程序法确立的公告、告知、卷宗阅览等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公民防卫和救济违法侵权行为的手段。例如,很多国家行政程序法规定的事后告知权利制度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应当告知受到决定不利影响的人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种机关提出不服该决定的请求,以保障其救济权利。保护公民权利不仅是行政程序法体现出的重要特点,也是许多国家行政程序法开宗明义确立的立法目的。如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活动的公正和提高其透明性,从而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利益。”随着人权事业的发展,各国在人权领域达成的共识更趋广泛,中国已正式加入《联合国公民政治与社会权利公约》,使中国的人权保护事业又向前迈进了一步。而落实这些人权保护条款,行政程序法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再次,制定行政程序法有利于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应该承认,腐败的产生与权力缺乏制约有密切的联系,但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缺乏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制度,使得腐败象恶性肿瘤一样,已经侵蚀着社会结构的每一环节,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大有蔓延滋长的趋势。社会腐败的要害和核心是权力腐败,而权力腐败就是掌握权力的机关及人员为了个人及小集团的特殊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违反公共职责。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造成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而实现真正的监督和制约则离不开程序法。各国行政程序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设置了公开、时限、顺序、说明理由告知等制度,使得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置于公民及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从程序上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滋长。特别是公开制度的建立,能够改变以往行政活动的“暗箱”操作,将行政活动的各领域、各阶段公之于众,随时接受各方面监督,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例如,美国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政府法》即是一例。尽管中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有些地方正在试行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接受人民监督”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说明行政程序是遏制和惩治腐败的最重要手段,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程序制度,赋予公民和社会切实可行的监督手段,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趋势,促进我国廉政建设。否则,反腐败永远是一句实现不了的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