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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资产评估

  正是由于资产评估作用和定位的模糊,导致在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多不合理的现象。如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资产交易等经济行为中,很多场合是根据评估结论直接确定交易价格、投资价格。这种作法不仅剥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独立决策的权力,也不恰当地夸大了资产评估的作用,同时也导致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工作形成过高的期望值。当前新闻媒体在报道国企改制或资产交易中问题时存在一个怪现象,一旦曝光,社会舆论和谴责立即指向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如资产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已经成为媒体上的常见报道,而不去追究企业、评估报告使用者或政府审批部门不当决策的责任,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而这种状况也给不法企业管理层推卸责任提供了借口。一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管理层有意或恶意利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资产评估作用和定位的模糊认识,对外宣称相关决策行为系根据评估结论确定,以推卸其应承担的决策责任并将其转嫁给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
  因此,只有正确认识资产评估的定位,才能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应有的作用。我们很高兴地看到,在2004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已经开始正视这一问题,并通过专业准则的制定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资产评估作用。在相关准则中,对资产评估这一专业服务重新进行定义,明确提出“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该定义将资产评估结论是专业意见这一本质属性定位清楚,有利于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资产评估作用。准则在强调评估师应当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责任的同时,也明确区分评估师与评估行为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等相关当事方的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并进一步指出“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这些条文既呼应了定义中专业意见的定位,同时也有利于澄清对资产评估作用的认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准则并不仅仅是为评估师进行执业所制定的,更是为评估报告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制定的。
  我们应当认识到,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赋予资产评估超越于经济行为当事人之上的定位,即任何人和部门不应当强迫相关市场主体去接受某一资产评估结论,并将其简单地、直接地或者被动地用于行为决策。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一个潜规则就是任何市场主体都应当为自己的决策行为承担责任,任何企业或政府部门也不应当将自己本应承担的经济行为决策责任推卸或转嫁给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才能有一个健康发展的资产评估中介服务行业,进而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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