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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关税区作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法律地位

  这是在单独关税区没有成为缔约方之前的情况。以上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单独关税区成为缔约方之后的情况。这是因为,即使在通过第二十六条(C)项成为缔约方以后,单独关税区的国际法律地位也并没有发生改变。它同其母国之间的关系还远没有因为同时成为国际组织的会员方而进入国际领域。单独关税区仍然不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在GATT中,单独关税区和其母国实际上是一个法律人格体派生出的两个会员方资格。这在政治性国际组织中也不乏先例。为了争得更多的投票权,苏联同它辖下的乌克兰,白俄罗斯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方。但是实际上它们之间不存在条约义务,仍同属于一个法律人格者。否则,假设联合国宪章也同样在苏联、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之间创设了条约义务,此时如果乌克兰地区有一伙反政府武装分子违反苏联宪法发动武装叛乱,苏联根据宪法派兵予以镇压。那么苏联派兵镇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章中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呢?乌克兰和白俄罗斯虽然都是苏联宪法授权享有一定自治权和对外交往权的地区,但它们都是苏联领土的一部分。苏联有权在其领土范围内实施它的法律,有权行使其对内统治的最高权。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如果认为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因为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就产生了独立的法律人格,那么就会造成遵守条约义务与国家主权相冲突的悖论。这是目前的国际法理论界所不能接受的。因此,取得会员方的资格并不会对“非国家实体”的国际法的地位产生影响。单独关税区也不会因为成为GATT缔约方而产生独立的法律人格。
  究其实质来讲,单独关税区和母国就如同分公司和总公司一样,只具有一个法律人格。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但是其业务活动的后果最终要有由总公司来承担。单独关税区与其它国家签订的国际协议也是由其母国来承担最终的国际责任的。
  四、单独关税区与“一国四席”
  2001年12月11日和2002年1月1日,中国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先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后,连同1995年1月1日分别成为WTO创始成员的香港和澳门,在WTO体制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一国四席”局面。
  香港和澳门都是根据GATT第二十六---5(c)的规定,经过中英、中葡两国政府联合声明,作为单独关税区先成为关税总协定缔约方,然后才成为WTO创始成员的。而中国台北由于要求“入关”的申请久拖不决而转为“入世”。其“入世”法律依据是《WTO协定》第12条。因此,中国台北也是经过中国政府的声明证明,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成为WTO会员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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