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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关税区作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非国家实体”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其对外关系实际上是由其母国负责的。单独关税区属于“非国家实体”,因此也不具有国际法律人格。
  三、单独关税区成为GATT缔约方的法律效果
  单独关税区的关税与贸易利益往往和母国不同。在关税贸易谈判中,不允许它单独地进行谈判和签署协议势必会损害此地区的利益。因此,GATT允许单独关税区经过原来代表它的政府的同意成为独立的缔约方。这样,单独关税区就可以代表其自己的利益同其他缔约方缔结关税与贸易协定了。单独关税区成为缔约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下:
  首先,单独关税区与其他缔约方之间平等的享有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如平等的享有代表权,参与权,决策权,申诉权,承担缴纳会费的义务等等。
  其次,其母国同其他缔约方所签订的与关税与贸易有关的国际协定的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而在此之前,根据条约法,母国订立的关税与贸易国际协定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应该适用于包括单独关税区在内的所有领土。而在单独关税区成为缔约方之后,母国同其他缔约方订立的协定的适用范围只及于母国的其他关税区,不再适用于单独关税区领土。这可以通过条约的领土适用条款,或者通过默示的解释等方法达到。单独关税区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同其他缔约方谈判缔结这方面的国际协定了。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成为独立缔约方之后单独关税区有权直接同其他国家缔约,这个能力也不是缔约权,而是代表权。由于其国际法地位仍然是从属于母国的,所以,在成为缔约方之后,单独关税区必须继承母国原来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协议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也是它不必重新与其他缔约方进行谈判,而能够直接成为缔约方的前提。一份判定某个单独关税区同日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报告指出:“一个政府通过第26(5)(c)条成为缔约方必须以原来代表它的政府所接受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作为条件,这是毫无疑问的。” 因此,这个单独关税区应该继承其母国与日本之间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也说明单独关税区的国际法地位没有因为它成为GATT缔约方而发生改变。
  此外,单独关税区同其他国家直接签订的协议也仍然是由其母国来承担最后的责任的。单独关税区违背GATT项下的义务,如果没有其他可以采取的直接针对该地区的措施,可以追究其母国的国际责任。
  最后,成为缔约方之后,单独关税区负有将非歧视原则适用于同各缔约方的关系的义务。但是它同其母国的关系除外。非歧视原则是指一个缔约方给与另一缔约方在关税及货物贸易方面的优惠也应无条件的给与其他缔约国。单独关税区在成为缔约方之前是作为母国的领土来承担条约义务的。在它成为缔约方后,它虽然仍从属于母国的国际法地位,但是它要开始单独对其他缔约方承担GATT下规定的义务了。非歧视原则是GATT中规定的主要义务。因此,同其他缔约方一样,单独关税区除了符合GATT中对非歧视原则的例外规定的情况外,应负有适用非歧视原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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