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独关税区属于“非国家实体”
单独关税区是属于主权国家的一个地区,它同很多“非国家实体”一样都被接受为国际组织的会员方。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依据国际公约建立的,为了实现一定的宗旨和目的的国家之间的组织。组建国际组织的主体主要是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家。国家具有缔约能力和国际上的行为能力。因此,很多国际组织的章程要求只有国家才能成为成员方。 但是,为了实现组织的宗旨,也有些国际组织允许“非国家实体”成为会员方,如:
1. 万国邮政联盟由四组成员是非自治领土,他们分别是法国、荷兰、大不列颠联合王国、以及美国的海外领地。
2. 1975年1月前的国际电信联盟(ITU)包括六组非自治领土,但是在此之后就只限于国家。
3. 世界气象组织 (WMO) 包括任何拥有自己气象服务的单位,但是它们在组织中没有投票权。
4. 任何单独领土,如果在对外经贸事务方面享有自主权,就可以成为GATT的缔约方(GATT中的会员方称为缔约方)。
5. 在国际橄榄油组织中,单独领土可以代表他自己参与一些事务。
6. 国际可可协议1975的国家会员方如果包括一个以上可可进口单位或一个以上可可出口单位,那么这些单位可以成为独立的会员国。
7. 欧洲和地中海植被保护组织允许由其会员国代表对外关系的单独领土成为会员方。但是,该会员国需对此单独领土的对外关系负责。
8. 加勒比发展银行和亚洲发展银行允许“非国家实体”成为会员方。
首先,从以上资料可以归纳出:“非主权实体”是指某一主权国家所属的,拥有一定特殊地位的领土。这些领土拥有特殊地位是由于它们在经济和文化上与本土在利益上有很大差异,如英联邦的海外领地(多数为殖民地);或者是由于在某些职能上具有特殊地位,如在世界气象组织中拥有自己气象服务的单位;或者是由于在某些事务上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如在GATT中以单独关税区身份成为缔约方的中国香港。
其次,赋予这些 “非国家实体” 会员方资格主要是出于功能上的考虑,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际组织的宗旨。某些海外领土被赋予这样的资格主要是为了给予其母国更多的投票权。这些成员方虽然在“功能”上与其他主权国家成员方具有同等的地位, 但是在政治上仍然不是独立的实体。它们的对外关系需要由其母国来代表。如欧洲和地中海植被保护组织就要求,“非国家实体”的母国需要对它们的外交关系负责;也有很多国际组织起先允许“非国家实体”成为会员方,但是后来又不允了。国际电信联盟就在1975年1月之后修改了章程,不再接受“非国家实体”成为会员方。这也同时说明“非国家实体”的会员方资格是由国际组织的宪章赋予的。国际组织可以出与其自身的考虑承认或者取消这种资格。
由此可见,国际组织的会员方大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国家,二是“非国家实体”。会员方的概念与国家的概念是不同的:国家是国际法当然的主体,其法律人格不需要赋予。而且其国际法律人格派生出缔约权等在国际上的行为能力。而会员方是国际组织宪章赋予的资格,它不是一般国际法赋予的国际法律人格。所以会员方不一定具有国际法律人格,也不一定具有缔约能力。会员方的概念往往跟投票权以及参与其他组织事务的权利联系在一起。“非国家实体”被国际组织接受为会员方,不意味着它同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同等的地位。成为国际组织的会员方也不会影响它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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