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大冢久雄在继承斯科特的研究基础之上,详细分析英国股份公司的起源史事,最终实现了统一的有说服力的解释。
五, 反思:有感于当前国内的研究现状
大冢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内容非常丰富,笔者仅从相关学术观点和方法论两个角度,略谈体会。对比其研究成果,审视我国学界对包括股份公司起源在内的公司企业形态理论的研究状况,太多值得我们反思之处。
我国目前似乎较少有学者专门从事公司法律形态变迁的研究,目前所谓的公司形态尤其是股份公司的起源与变迁的论述往往是作为相关
公司法研究主题的前缀或者插叙而存在,譬如朱慈蕴《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研究》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学说”的主题下谈及,徐晓松《
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在“公司制度的三大基石”项下述及,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在“12-18世纪股东有限责任的发展”项下有较多论述,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在“公司的沿革”中及《企业与
公司法总论》上篇中叙及,王文宇《公司法学》(2004年版)第一章中对英国东印度公司进行了较大篇幅的论述。
总结一下,总结一下,这些论述往往缺乏系统性,而且许多观点点值得推敲,其中存在许多大冢久雄书中所驳斥的观点。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学者未加分析,将欧洲大陆与英国的情况混淆了。
学术界研究的不规范及缺失,原因此不赘述。
基本理论研究的缺乏,致使我们对各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内部架构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形态与经济层面上的联系的理解仍很粗浅,而这必将在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上衍生出不良后果。从学术研究层面看,这已对
公司法专题研究造成了直接影响。基础部分、前提部分的研究的匮乏,很可能造成具体的专题的研究的一些不足。例如由于对公司形态变迁上的错误认识,上述学者对其各自研究领域如有限责任制度、法人人格制度以及组织机构变迁制度的论述存在不少问题;从立法层面看,公司企业形态立法的不规范已是有目共睹;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它对于包括国企改革在内的各种重要决策的影响,配合政治舆论,公司制、股份制被视为灵丹妙药,很少有人回忆起四百余年来附着在不同经济形态上的股份公司制度的变迁与得失。不可避免的,直线化的思维,造成了制度供给的“贫乏与强硬”并存,缺乏一种思路清晰、科学合理的规范设计。
这一切值得我们认真的反思。无论是知识方面还是方法论方面,《股份公司发展史论》都给予了我们太多的思考。
【注释】 *张杰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03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译本为人大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现代日本社会科学名著译丛
高程德主编,现代公司理论,北大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二章.
3这个词译法繁多,虞政平在《股东有限责任》中译为“管理公司”,朱慈蕴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中译为“规则公司”,顾良《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二卷中译为“有规章公司”。联系中世纪及近代的所有组织形式,从概念体系的角度来看,我们会发现“规制组合”是较为恰当的翻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