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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态变迁的真实历史:以股份公司为中心的研究 ――评大冢久雄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

  首先,他“清醒”的继承了斯科特对于joint-stock company的研究成果。斯科特就joint-stock company制度的起源有如下观点:joint-stock company有两个渊源。一为规制组合制度(regulated company),它发端于古老的商人行会制,经历staple merchants和 merchant adventurers组合,到16世纪中叶以后其形式臻于完备;另一为被称为commenda、societas 或parternership,由中世纪传下来的暂时性的公司制度。在这种partnership上“嫁接”规制组合的外框的,就是joint-stock company。换言之,在规制组合中产生的parternership扩大,终于同规制组合所具有的公司形式的外框“愈合”,最终诞生了joint-stock company这一英国公司制度史上的独特事物。
  但是斯科特对joint-stock company的产生所做的结论,被许多大陆的史学家如桑巴特、西尔伯施密特等作为英国股份公司的产生。通过对史事的周密研究,大冢久雄澄清了他们的曲解,发现了阻碍对股份公司发展史作统一解释的最大原因在于这种混淆,即将joint-stock company不加分析的等同于股份公司。为此,他提出了三个问题:1,joint-stock company中的出资者都承担有限责任吗?2,joint-stock company具备公司机构,并以此为基础,将企业职能和支配权集中在少数职能资本家(董事团)的手中吗?3,joint-stock company的资本被分割为“自由转让的股份”,与此相关,企业具有持久性吗?研究与回答完毕,作者总结,从公司形式看,在1662年查理二世颁布《关于破产者的宣告的条例》(an Act Declaratoty concerning Bankrupts)以前, joint-stock company属于大合股公司的类型。精确一点说,由于其具有公司机构和股份制的萌芽,可以归于先驱公司形式:根据1662条例确立了全部成员的有限责任形式,其后的joint-stock company确实成为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公司了。(185页)
  由此,作者实现了股份公司在英国与大陆的统一理解。纵观其论证过程,我们发现,作者严格的从历史事实出发,没有单纯从字面来理解各种公司制度;作者也没有强奸史事,削足适履的来支持自己的理论,而是如同他所言:“首先必须从
  joint-stock company中舍象掉“公司制”的外廓,注视成为它的内容的公司企业本身的形态进化,并且反复的在对股份公司的发展给予英国型的特殊性的要素的范围内明确公司制的作用。”(186页)
  以上述观点为指导,作者以极大的热情结合荷兰东印度公司对英国东印度公司这个具有世界意义的企业进行了周密研究。基本结论如下:从创立起至1640年前后这一时期内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准确的讲是作为其内容的公司内的各企业,虽然在形式上与荷兰的稍有不同,总的来说是采用了专制性体制。但随着清教革命的开始,民主化,尤其是总会民主化的动向开始出现。通过1657年克伦威尔的改组,东印度公司的总会转化成完全的“民主总会”。但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成为股份公司基本特征的“全体出资人有限责任制”在克伦威尔改组中尚未出现,东印度公司的责任形态依然是原来的特殊的英国式的“征收”。也就是说,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实际上是在不触动合资公司或先驱公司形态的情况下转向民主体制的。后来,在王政复辟的1662年,全体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制确立,由此东印度公司发展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近代民主型股份公司。在这意义上可以说,如果荷兰东印度公司式股份公司的起源,那么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就是近代民主型公司的起源。(4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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